
朗读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切实缓解困难群众医疗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精神,经研究,现就完善本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的对象
户籍在本区(包括持有《浙江省居住证》连续5年以上的上虞区新居民)并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属医疗救助对象:
(一)特困供养人员(第一类对象);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散居孤儿(第二类对象);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困境儿童,民政部门在册的农村“三老”人员、抚恤优待对象、精简救济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者(第三类对象);
(四)因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第四类对象)。
二、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的标准
每个医保年度,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和各种商业医疗保险已报支部分(含补助资金及定额救助部分)后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列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的特殊药品经报销后的自理金额按50%计入个人自负医疗费用。按不同对象分别予以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第一类对象列入救助范围费用全额救助。
(二)第二类对象列入救助范围医疗费用,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按80%进行救助;门诊合规医疗费用按30%进行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1500元。
(三)第三类对象列入救助范围医疗费用,住院合规医疗费用按70%进行救助;门诊合规医疗费用按20%进行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额度不超过1000元。
(四)第四类对象列入救助范围的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分按60%救助,按上述计算的救助额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救助。
以上四类对象年度最高救助额为10万元。
(五)特殊救助。本年度发生的肾、骨髓、肝移植,第一、二、三类对象每人定额救助5万元、6万元、7万元,其他对象每人定额救助3万元、4万元、5万元。以上三种移植患者在医院出具移植相关协议或证明的前提下,亦可医前救助,经审批同意后,救助资金直接划入医院账户。同种器官移植每人救助一次。
三、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在本区范围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内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只限于“一卡通”即时救助。
(三)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以外的其他医疗费用。
2.患大病困难群众未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有能力支付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以及其他有第三方赔付责任人应予以支付的医疗费用。
4.未经医保部门许可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和自购药品费用。
5.其他按规定不应享受医疗救助的费用。
(四)已享受其它部门救助等原因而不能提供原始医疗发票(社保结算票据)的对象,不再救助。
(五)申请对象有众筹等情况需如实说明,医疗救助部门应统筹考虑。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实施医疗救助:
1.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经核查超出规定标准的;
2.不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
3.拒绝接受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的;
4.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