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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若干意见》(绍政发〔2017〕43号)等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区融合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 特困人员认定
第三条 各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本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市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市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本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收入总和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市区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参照浙江省民政厅等六厅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民助〔2015〕13号)执行。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第七条 民政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MZ/T 039—2013)等标准,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第八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社区、村(居)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告民政部门,民政部门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类别。
第九条 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不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三章 救助供养内容
第十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现金或实物的方式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提供照料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治疗。财政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并继续享受惠民医疗政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惠民医疗、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在救助供养经费中予以支持。
(四)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户院挂钩”的,由挂钩的供养服务机构办理。
第四章 救助供养标准
第十一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一)基本生活供养标准。市区供养标准按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常住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平均值的55%确定,市区供养标准随着城镇常住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调整而进行动态调整。
(二)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市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
第十二条 现有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的供养标准高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政策。即特困人员现享受的全年供养补贴高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其供养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以现全年供养补贴总数除以12个月,为月发放数,按月发放。
第五章 救助供养办理、发放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通过社区、村(居)委员会,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村(居)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填写《绍兴市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残疾人需提供第二代《残疾证》复印件;
(二)本人劳动能力、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书面说明材料,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三)同意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授权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第十四条 审查。社区、村(居)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