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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虞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上虞区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实施办法


一、总  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使用,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优质、普惠的学前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等法规、标准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11月7日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浙教基〔2020〕143号)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经济技术开发区、各街道、中心镇、经济强镇和城中村改造(安置)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三)建设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和管理使用等相关工作。

二、规划管理

(四)区教体局应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标准要求编制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明确幼儿园的布点位置和规模要求。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老城区(城中村)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搬迁应将配套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在编制(修编)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将学前教育专项布局规划相关内容落实至具体地块;在制订住宅小区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书时,结合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落实幼儿园配套建设要求。涉及幼儿园建设(配建)项目在规划设计方案评审、建筑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区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有关职能部门须通知区教体局参加。

(五)配套幼儿园建设模式分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单独建设两种,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2个班。

新建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15万平方米以上或住户1500户以上的,直接采用小区配套建设模式。未达到上述规模的零星建设住宅类项目,可根据规划标准和周边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组团规划建设幼儿园,按照幼儿园服务半径在邻近较大区块内予以规划配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安排在出让地块的南部或东部,确保幼儿园建设用地规整、建成后采光充分。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出具的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地块内幼儿园配建要求,并与项目第一期同步规划设计、同步立项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单独建设的幼儿园结合实际由区教体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单独选址建设或扩大周边区域内其他幼儿园规模建设。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将配套幼儿园项目用地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居住用地(服务设施用地)。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在制订各类地块出让方案过程中必须以上位规划、规范、本办法确定的规划标准和教体部门的具体要求为依据,同步整体做好配套幼儿园的具体落实工作,并按照上位规划要求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并将配套建设要求在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出让招标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八)配套幼儿园建设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消防、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确保功能独立,不得与其他建筑物或住宅小区共用设备设施,与其他建筑物用地或住宅小区其他用地设置明确界限,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园舍室内净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要求和标准。幼儿园内(围墙内外)应适当预留家长接送时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区域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九)幼儿园用地周边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间距,不得妨碍正常教学活动。周边20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加油站、高压电网等设施;正门两侧各20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禁止设立集贸市场等存在安全卫生隐患的场所。

(十)区发改局立项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审查配建幼儿园的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幼儿园的相关内容应征得区教体局同意。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通知区教体局参加。

三、建设与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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