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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越街道临时救助标准及临时救助办理流程按照绍兴市上虞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执行。
绍兴市上虞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制度,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有效地解决我区居民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绍兴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临时救助的适用对象
临时救助适用于上虞区户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一)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困难家庭;
(三)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四)遭遇火灾、溺水、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基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非本区户籍但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上虞区新居民和困难发生在我区的流动人口,由于突发性、临时性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参照执行。
基本生活暂时发生严重困难,是指家庭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实际生活水平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标准5倍范围内的家庭或个人(家庭成员或个人名下有大额存款、有商业用房或两套及以上商品住房、两套以上安置房、高档机动车、注册公司的除外)。
二、临时救助的范围和标准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每人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具体按以下原则性标准执行:
1.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给予其70%左右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补助,且符合每人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生活救助。一般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的,给予临时救助。
2.系低保边缘家庭的,给予其50%左右的个人负担医疗用补助,且符合每人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生活救助。一般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4000元以上的,给予临时救助。
3.系其他困难家庭的,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其10%--15%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补助,且符合每人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生活救助。一般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给予临时救助。
(二)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每人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生活救助。
具体按以下原则性标准执行: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每户最高救助10000元,其他困难对象每户最高救助6000元。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无处居住的,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