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现将《上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类
1.6事件分级
1.7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指挥机构
2.3应急工作机构
2.4现场指挥机构
2.5乡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2.6专家组
2.7应急联动机构
3.运行机制
3.1预防准备
3.2监测与预警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4恢复重建
4.应急保障
4.1通讯保障
4.2队伍保障
4.3交通运输保障
4.4基本生活保障
4.5医疗卫生保障
4.6物资能源保障
4.7治安维护
4.8技术保障
4.9资金保障
4.10风险保障
4.11应急处置人员防护
4.12其他保障
5.监督管理
5.1预案编制和修订
5.2宣传和培训
5.3预案演练
5.4责任与奖惩
6.附则
7.附件
7.1区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7.2区突发事件应急主管部门和应急协管部门一览表
7.3区应急管理运行机制流程图
7.4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示意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平安上虞”建设。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绍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上虞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全区应对突发事件的总纲,是区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发生的、涉及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或超出事发地乡镇(街道)处置能力的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或者需要由区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4.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把握防范风险的先手,打好防范和抵御风险的有备之战,防患于未然。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加强风险防控,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4.3协调联动,高效应对。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政府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加强部门协同、区域协同、军地协同,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应对机制,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切实履行突发事件防范与应急处置职责,注重采取引导鼓励措施和市场机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广泛参与,积极发挥应急议事协调机构的协调联动作用,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急管理体制。
1.4.4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强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发和成果转化,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突发事件预测、预警、预防和应对的能力。
1.5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5.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台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1.5.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海上安全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1.5.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5.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复杂多变,交织叠加,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灾害,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6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7应急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操作手册和现场工作方案。
1.7.1区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应对突发事件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和修订,经区政府审核发文后报绍兴市政府备案。
1.7.2区专项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工作方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编制和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专项应急预案应适时修订和补充完善。
1.7.3区部门应急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工作方案。由区有关部门修订,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1.7.4乡镇(街道)应急预案。乡镇(街道)应急预案是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上下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制定和实施。乡镇(街道)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1.7.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村(居)、企事业单位、重点工程、公共交通工具、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等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由各有关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所在地乡镇(街道)或行业主管(归口)部门指导帮助下制定,并报所在地乡镇(街道)和行业主管(归口)部门备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的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和自救互救等。
1.7.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为应对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而制定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审定。
1.7.7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操作手册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应急机构组成及职责、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和避灾(基地)场所等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信息。
现场工作方案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在区长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推动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区长按照工作分工和在区相关应对突发事件各类指挥部和非常设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助区长、副区长处理有关工作。
2.2指挥机构
区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类指挥部和非常设的领导小组、委员会等机构为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专项指挥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总指挥一般由该机构的负责人担任(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总指挥由区长担任),有关成员及其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成员和工作人员(区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见附件1)。
2.2.1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职责。研究确定全区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决定分级响应专项应急预案;协调有关方面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和区级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协调驻虞部队;向区委和上级政府汇报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目前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或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部门或应急指挥机构的负责人牵头,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2.2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职责。传达和执行区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负责协调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工作;及时掌握、分析重要信息并提出处置建议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召开会议,研判会商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对突发事件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信息汇报、发布等相关工作。
2.3 应急工作机构
区级有关部门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以及部门职责,分为应急主管部门、应急协管部门和应急保障部门。
应急主管部门是对某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工作负有主要责任的工作部门,承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应急协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协助应急主管部门对某类突发事件进行预防、处置;应急保障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力、物资、技术、装备保障并制定部门保障预案(区应急主管部门和应急协管部门一览表详见附件2)。
2.4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区政府可启动或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区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和部署,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赴现场指挥处置的区领导任指挥或由其指定人员任现场指挥,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5乡镇(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各中心镇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6专家组
区政府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应建立各类应急处置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组成应对工作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处置救援、调查评估等提供决策建议、技术支持。
专家组的职责是: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处置、调查、保障等工作;向区政府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等。
2.7应急联动机构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有关规定作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应急联动机构参与应急救援。必要时纳入各专项应急指挥体系。
3.运行机制
区级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预防与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四个方面。具体包括预防准备、信息报告、先期处置、预警发布、预案响应、应急处置、应急指挥、现场救援、扩大应急、应急结束、善后处理、调查评估、恢复重建等,并适时开展信息发布与社会救助。(区应急管理运行机制流程图详见附件3)。
3.1预防准备
3.1.1安全管理。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基层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3.1.2安全防范。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组织开展各类风险点、危险源或危险区域的调查、辨识、登记、评估等,把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进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落实相关防范措施。
3.1.3技术创新。进一步加强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排查与化解,以创新社会治理措施为抓手,加强现阶段预测预警,不断推进城市安全发展,促进应急视频会商系统的互联互通和应急资源的共享,加大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应用力度,加强预防预测,推动实现数字应急、智能应急、智慧应急。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和完善台风、洪涝、山洪、干旱、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地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环保排污、食品安全、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2预警。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加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等各类渠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及时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打好化险为夷、转危为机的战略主动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各级各部门(单位)收集到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区专项指挥部报告。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可能涉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根据事态发展,职能部门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报刊、宣传车、约定俗成的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2.3预警响应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区级相关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⑨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3.2.4预警调整。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发布。
3.2.5预警解除。突发事件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预警信息的责任单位要及时解除预警警报,有关单位要终止已经采取的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发生突发事件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基层网格员和有关乡镇(街道)、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目击知情者、新闻媒体等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信息,也可以直接拨打110、119、120、12345等紧急救助电话报告信息。有关部门要加强监测点和网络监测,发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时,要按照区委办综〔2018〕30 号文件要求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区级有关部门必须按照区委、区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规定,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漏报、瞒报。区委、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初步原因、危害程度、人员伤亡(中毒)情况、基础设施损坏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流程见附件4)。
3.3.2先期处置。事发单位要迅速采取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疏散撤离涉危人员等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2.事发地村委会、居委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所在地政府的决定、命令其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3.乡镇(街道)要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营救受伤害人员,并及时向县级政府报告。
4.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3.3应急响应。当先期处置不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区政府或经区政府授权的相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宣布启动相关预案响应。区级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I级、Ⅱ级、Ⅲ级、Ⅳ级。启动I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由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发生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区相关应急指挥部启动区专项应急预案响应,有关乡镇(街道)、部门预案必须响应。发生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相关应急指挥部启动区专项应急预案响应,必要时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响应。发生Ⅱ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必须立即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响应,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成立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启动I级、Ⅱ级应急响应:
①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规定,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领导立即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②成立区应对突发事件总指挥部(指挥部名称根据事件时间、类别确定),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指挥长,设副指挥长若干名。总指挥部一般下设现场处置、信息舆情、医疗救援、治安维护、军方工作、应急保障、事故调查、综合协调等工作组,由有关区领导任组长;
③召开总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
④研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确定总指挥部新闻发言人,组织召开总指挥部新闻发布会;
⑤中央领导、国务院、省、市工作组到现场后,指挥长负责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导;
2.启动三级应急响应:
①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立即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②协调调度专项应急指挥部掌握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和应急物资等资源,会同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