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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印发《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管理及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职能科室、各局属事业单位:
现将《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管理及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1月6日
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
质量管理及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行为,提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业务水平,确保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 瑞安市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创新的通知》(办字〔2019〕80号)等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采购代理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接受招标人(采购人)的委托,以招标人(采购人)的名义,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招标采购行为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事招标采购代理活动的代理机构,应向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供《企业诚信信息表》等资料。
第五条 交易中心负责对开评标现场秩序进行管理。对开评标现场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登记,属于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法定职责的,转市财政局依法处理。
第六条 代理机构应当向交易中心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企业及其人员信息有变动时,应及时更新。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投诉举报查实处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罚等情况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七条 凡是在瑞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代理机构应与交易中心签订协议书,交易中心根据《企业诚信信息表》上的人员办理工作服务证。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及时组建能够满足招标代理项目需要的项目组。项目组设项目负责人1名,组员若干名,且必须为《企业诚信信息表》的人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时项目组人员名单应向交易中心报备。政府采购项目组人员名单最迟在开标前报交易中心。
第九条 代理活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招标采购代理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为注册在本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或长期从事招投标采购工作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2)熟练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实行代理机构开标评标现场负责制度。已报备的代理项目负责人及组员必须到场,并维持开标评标交易秩序,确保交易活动按照既定的交易流程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实行代理机构工作质量评价制度。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评价实行赋分制。分值分月度和年度两种计分方式。月度分值以每月统一授以当月内有承接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评价基准分90分,再赋以各招标代理机构每月工作质量评价的加扣分。加分标准为每代理一个工程招标代理项目加业绩分1分,每月累计加分最高为10分,扣分标准按当月工作质量对照评价标准(见附件一、附件二)进行扣减分,然后计算各代理机构每月工作质量得分。当月没有承接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不授分、不得分。直接列为不合格项目的评价分按59分计。年度分值按各月平均分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