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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畜禽业污染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畜禽业污染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第58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    

瑞安市畜禽业污染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畜禽业污染整治,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根据省“五水共治”“四边三化”工作和全省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专题视频会议要求和《温州市农业局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畜牧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温农〔2015〕22号)以及《中共瑞安市委办公室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水共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瑞委办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和“拆除一批、关闭一批、规范一批”的原则,坚持治旧控新、堵疏结合、建管并举,严格落实区域控制、总量控制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从严打击非法畜禽养殖场,建立健全长效监管体系,加快推进畜禽排泄物达标治理。

二、整治重点

(一)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瑞安市畜禽业养殖布局规划(2014-2020)的批复》(瑞政发〔2014〕81号)空间布局总体原则和控制要求,划分为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原则上一律拆除或关闭。

(二)因《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瑞安市畜禽业养殖布局规划(2014-2020)的批复》(瑞政发〔2014〕81号)实施后被调整为禁养区且已取得设施农用地备案、排泄物处理设施完善、符合生态化改造要求,对周边环境无明显影响的畜禽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延期拆除或关闭:1.主要交通要道未建设的放宽至其正式开工;2.饮用水资源保护区未通过审批的放宽至该保护区审批通过之日;3.城镇规划控制区未通过审批的放宽至该规划审批通过之日;4.2013年前完成国家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或省级规模生态猪场建设项目(温台丽生猪项目)建设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可延期拆除,延期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年;5.列入2014年温州市规模猪场生态化设施改造提升项目的养殖场因规划调整变成禁养区(项目改造在前规划调整在后)的项目场给予验收,验收通过后按原政策予以补助,并可申请延期拆除,延期期限最多不得超过2年。

(三)非禁养区内,5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和其它畜禽规模养殖场,限期在(其它畜禽规模养殖场放宽至)补办设施农用地备案、环境评估审批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审查等手续,依法责令限期完善污染防治措施,通过污染治理达标验收。拒不落实治理措施,不能如期取得相关审批手续或未通过污染治理达标验收的,一律予以拆除或关闭,并撤销相关备案手续。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发动阶段。各镇街要全面发动、全面部署畜禽业污染整治行动,明确责任领导、责任人。要组织驻村干部、畜牧员、村干部深入细致地排查核实,建档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列入整治的畜禽场要逐户签订《防治责任告知书》《限期整改承诺书》。

(二)整治落实阶段。市畜牧兽医局要加强技术指导,按照“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的要求,大力推广生态环保养殖、农牧结合、沼气处理等技术,确保排泄物达到生态消纳利用或达标排放要求。市环保局要加强执法力度,强化对规模化养殖场区排泄物处理的执法监管。各镇街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施策,营造声势,积极稳妥推进整治工作。原则上50头以上生猪养殖场整治工作完成,其它畜禽规模养殖场完成。对于确认允许保留的畜禽养殖场,应制订限期治理方案,经镇街审核后,报农业、环保部门批准实施。

(三)检查验收阶段。拆除或关闭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属镇街组织验收。治理提升的畜禽养殖场完成治理后,经过两个月以上运行,排泄物达到生态消纳利用或达标排放要求的,由养殖业主向属地镇街提出验收申请,镇街牵头组织农业、环保等部门进行验收。对整治不到位未能通过验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拆除或关闭。

四、补助政策

(一)拆除补偿补助。

1.区域范围。温瑞塘河流域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温瑞塘河畜禽养殖控制规划的批复》(瑞政发〔2011〕142号)要求,其他区域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畜禽业综合整治规划的通知》(瑞政发〔2005〕196号)要求划定为非禁养区,因《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瑞安市畜禽业养殖布局规划(2014-2020)的批复》(瑞政发〔2014〕81号)出台后调整为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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