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市场化安置办法(试行)》已经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
瑞安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市场化
安置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健全安置方式,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征收补偿安置实际情况,现就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市场化安置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瑞安市域范围内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安置条件
(一)房屋所有权人已与市政府指定的实施单位签订有关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二)被征收房屋已拆除或已腾空经过验收认可。
三、安置面积核定
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面积按市政府批准的征收方案确定。
四、安置方式
在原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安置方式的基础上,增加购房凭证(以下简称为“房票”)安置方式。
安置对象凭房票在瑞安市域范围内购买纳入房票兑现项目库的商品房或政府建设的安置房,由政府指定的实施单位支付房票约定价值的购房款。
五、房票面值构成
房票面值原则上由房屋重置成新价、临时过渡安置费、按期签约与搬迁奖励款、房票安置奖励款等部分构成。具体项目的房票面值构成,由项目实施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批准。
六、房票房源的确定
(一)政府建设的安置房。
(二)瑞安市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标成为市场化安置房源的商品房。该类商品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项目主体已结顶;
2.没有任何经济、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