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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机器换人)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瑞安市技术改造项目(机器换人)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积极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和“机器换人”步伐,加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18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以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为导向,以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促进节能降耗。

(二)鼓励创新原则。支持企业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力发展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的优势产业,提升我市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三)竞争性支持原则。专项资金支持引入竞争机制,重点支持工业重大项目、重点技改项目,坚持“机器换人” 技术改造重点项目的资金扶持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结合,实行“高投资高补助、早竣工早兑现”。

第三条  对象范围

(一)扶持对象: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本市工业企业、提供工业性服务的检测检验单位以及交通企业。

(二)扶持范围:由经信部门确认的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建重大工业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设立的企业从事设备更新、工艺改造等投资项目。新设立企业直接控股股东(股份占50%以上)与原有企业相同的,该新设企业投资项目视同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由本市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二)企业必须在本市依法纳税,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投资统计制度。

(三)项目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按规定经审核通过或确认。

(四)项目取得合法凭证的实际投资额(不包括土建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

(五)被市政府列为“机器换人”重点改造行业的,企业申报技改补助项目投资标准另行规定。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为鼓励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实行按技改项目实际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含)-5亿元的技术改造或新建重大工业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5亿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或新建重大工业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为1000万元。具体由市政府牵头组织评定。

2.对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亿元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8%的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3.对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 2000万元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7%的补助。

4.对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含)- 1000万元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6%的补助。

5.对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含)- 500万元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补助。

6.交通企业车辆更新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的5%补助。

7.对上述1-5项中,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①属于上年度或本年度获得国内、省内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项目,②属于获得省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③属于国家《产业结构结构调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④属于引进国内外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由经信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科技部门联合评审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在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给予补助;其中,对科技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带动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由市政府牵头组织评审,在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增加4个百分点给予补助。

8.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发展后劲足的项目,经企业申请,由市政府牵头组织评定,在上述补助率的基础上再增加5个百分点给予补助。

9.对已获得国家、省有关部门技术改造补助的项目,可重复享受本市上述标准补助;对获得本市节能降耗等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再重复享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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