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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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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进土地整治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土地整治项目类型

土地整治是指为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对未利用或者未合理利用的土地进行整理、垦造和开发。土地整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类是农用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旱改水”建设、耕地质量提升等项目);第二类是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等项目);第三类是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土地开发垦造耕地等项目)。

二、土地整治项目实施

土地整治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整治年度计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包括项目选址、方案设计、项目立项、政策处理、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垦后养护等方面。

(一)项目选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的要求,对土地整治地块组织发改、财政、农林、水利、海洋渔业、交通、住建、环保、统计、瑞安市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实地踏勘、选址,提出实施意见。

(二)方案设计。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土地勘测、设计(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等),编制土地整治实施方案。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项目设计方案、耕地质量标准和投资概算等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三)项目立项。项目设计方案经评审和修改完善后,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立项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根据设计方案及相关图件、资金预算、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及村集体意见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立项。

(四)政策处理。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做好土地整治项目的政策处理工作,在工程招投标前,按现行规定(政策处理费用标准等)与村集体和相关权利人签订政策处理协议;市财政按照政策处理协议约定,承担费用;其中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项目的政策处理费用由村集体自行承担、自求平衡。

(五)工程招投标。为建立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土地整治从业市场,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办,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结合从业单位的技术力量、服务质量、诚信记录等因素,建立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勘测、设计、监理的年度定点服务单位名录(服务费在50万元以下)。定点服务单位确定后,可根据土地整治项目的实际需要在年度定点服务单位名录中择优确定服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监理的委托合同。若服务费超过50万元的,则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勘测、设计、监理的服务单位

工程施工单位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按照招投标规定予以确定。其中,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工程预算(包括设备购置、制作费用)在2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和街道办事处实施的工程预算在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在当地镇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超过上述额度的,则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建立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工程延期违约金制度。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中标价的10%,工程延期违约金最高可为工程中标价的10%。市国土资源局和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加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管理,完善条款内容,明确违约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加强施工现场与招投标市场的联动,对出现工程验收不合格、整改措施不到位、工期严重延误等服务不到位现象的从业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要及时抄告有关行业监督部门,由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置。

(六)工程造价管理。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主动参与土地整治项目设计方案概算会议,对概算进行审核;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审核意见,及时对概算和设计方案进行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工程管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的,资金预算变化幅度在百分之十以内且变化额度在30万元以内的,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初审,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市财政局予以变更预算。

(七)工程竣工验收。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会同市农业局(林业局),根据国家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规程和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项目取得耕地质量评定报告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发改、财政、农林、水利、海洋渔业、交通、住建、环保、统计、瑞安市土地开发整理投资有限公司等有关单位及专家组成联合验收组,根据《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和项目设计方案等有关规定,按照部门各自职责,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联合验收,共同把好项目验收关,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不按设计方案实施,验收不合格的,通知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

联合验收合格后办理工程结算和项目决算,有关项目承包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编制结算报告。合同总价2000万以下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出具审核报告,作为审计结果;2000万以上的,由审计部门负责出具审计报告。

(八)垦后养护。土地整治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后续管护工作,及时做好土地转包发包,并监督当地村集体、承包方等单位和个人落实后续管护措施。土地整治项目的后续管护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后续管护费用由市财政负责安排,按三年4000元/亩标准,分年度拨付给项目组织实施单位。

三、奖励措施

市政府对土地整治工作实行奖励政策,具体分奖励资金和发展专项资金,在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予以奖励。此外,各镇街实施的垦造耕地项目竣工验收后,对于当地建设项目的农转用指标需求,优先予以安排。

(一)奖励标准。根据项目类型确定不同的奖励标准,其中农用地整理项目按建设面积计算奖励,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项目按结余用地指标计算奖励,宜耕后备土地资源开发项目按新增面积计算奖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的奖励资金包括对项目所在村集体的奖励,各功能区、经济开发区的奖励资金按照以下标准的50%安排,不安排发展专项资金。

1.农用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旱改水”建设、耕地质量等级提升项目等)。

①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奖励资金3000元/亩,发展专项资金3000元/亩。

②项目所在村集体:发展专项资金10000元/亩。

其中,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中的建设、提升类项目: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的奖励资金为400元/亩,不安排发展专项资金。

2.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等)

①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奖励资金5000元/亩,发展专项资金5000元/亩。

②项目所在村集体:发展专项资金200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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