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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规定》已经2015年9月17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0日        

瑞安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  瑞安市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年初预算安排。

第二条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和监督。市商务局主要负责确定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业务指导,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具体扶持方式、扶持对象和使用范围。市财政局负责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省、温州市及本级政府有关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指导性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支持有示范、引导作用的商贸项目和市场建设。主要支持大型商贸项目建设,传统商业和老字号品牌改造与保护升级,各类市场建设与改造提升以及特色商业街区建设等。

(二)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连锁经营,开拓国内市场。

(三)健全市场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社区商业建设以及农超、农餐对接、超市“放心柜”建设等。

(四)支持商贸流通品牌建设和重点流通企业培育。

(五)支持各种促消费展销活动,扶持符合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经济发展要求的会展业发展。

(六)鼓励与支持餐饮住宿业发展。

(七)保障生活必需品、重要物资应急供应。

(八)支持商贸行业协会建设,鼓励协会建立公共服务监测平台,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等工作。

(九)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已享受上级财政资金或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内申请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六条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奖励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公益性、示范性强且具有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七条  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标准:

(一)推动商贸项目建设。

积极引导和鼓励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参与我市商贸项目建设,对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招商合同约定业态的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营业的当年,按投资额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商贸项目改造提升(除农贸市场外)。商贸流通企业对现有商业网点设施进行扩建、改造的项目,投资额达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营业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对首次被命名为国家级、省级、温州市级、瑞安市级特色商业街的,分别给予街区日常管理机构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同一年度同时被命名为不同级别的特色商业街的,按最高额给予奖励。

(二)促进商贸品牌和重点企业培育。

对传统老字号品牌商业企业的保护性改造项目,给予不高于投资额30%的奖励,最高额不超过80万元。

对当年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温州老字号”称号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对当年获得“浙江省重点流通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瑞安市商贸流通20强”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实现限下转限上的商贸流通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被市商务局评为瑞安市诚信商贸(含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企业的,给予每家0.5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市场改造提升。

鼓励各类性质企业参与我市专业市场(除农贸市场外)的建设,对企业自筹资金新建或改造市场的,经竣工验收合格并投入营业的当年,按不高于实际投入资金的10%给予奖励,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当年由省级政府职能部门联评获得四、五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给予20万、40万元的奖励。对全市农贸市场(菜市场)进行改造提升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给予投资额的5%且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浙江省放心农贸市场”称号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时符合本款多项条件的,按最高额给予奖励。

(四)支持开拓国内市场。

凡连锁店基于品牌推广,将总部注册在瑞安,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商贸企业,新开设连锁店单家经营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含店租、装潢)在200万元以上且经营面积在

对由我市企业(行业协会)在境内自行投资建设或租赁的各类商品展示、展销中心(不包括房产展示中心),按不高于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我市工贸企业参加由市商务局统一组团或备案认可的大型展销会或博览会的,每个展位给予不超过0.5万元的奖励,同一展会奖励金额不超过2万元;对四个(含)展位以上进行特装的费用给予20%的奖励,同一个展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行业协会经市商务局确认在展会上宣传瑞安区域产业和整体形象所产生的宣传费用给予不高于80%奖励,以市政府名义直接举办的,按实际成本支出。

(五)健全市场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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