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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温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温政令第134号)精神,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瑞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瑞政发〔2012〕192号)规定,现就做好2016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巩固扩大覆盖面

以惠民、便民、利民为出发点,继续完善政策,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城乡居民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2016年,我市城乡居民参保率要继续稳定在95%以上,全市人均最低筹资水平应达到省定最低标准以上;基层医疗机构门诊补偿比例达到50%。

二、完善筹资机制,确定筹资标准

2016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750元。其中,个人自筹230元/人·年,财政补助520元/人·年,欠发达地区个人自筹210元/人·,财政补助540元/人·。个人缴费期限为年10月15日至,逾期原则上不予办理。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瑞安籍华侨、与我市城乡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户口尚未迁入我市的人员参照我市城乡居民缴费标准执行。

三、完善政策措施,逐步落实分级诊疗,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按照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的原则,调整完善《2013年瑞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在确保病有所医,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问题发生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2016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和住院统筹待遇标准维持2015年水平不变。

(一)明确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限额。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为1000元,二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为700元,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为600元;年度最高限额为200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标准,采用“当年累计、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方法。

起付线-10000(含)元:市外医院50%、市内三级医院65%、市内二级及相应医院70%、市内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

10000 -30000(含)元:市外医院55%、市内三级医院70%、市内二级及相应医院75%、市内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5%;

30000元以上:市外医院60%、市内三级医院75%、市内二级及相应医院80%、市内一级及相应医疗机构90%。

(三)重大疾病增加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二种疾病,市内、外住院报销比例均提高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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