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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       


瑞安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信息化战略的决定》(温委发〔2015〕25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500万,专项用于企业信息化“登高”计划补助、“两化”融合示范和试点奖励、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软件和电子信息产业扶持、智慧城市建设、信息经济发展、信息化推进和信息安全体系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及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瑞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组织项目验收。

瑞安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企业信息化“登高”计划补助。对列入我市信息化“登高”计划的企业,自2015年开始,企业信息化项目投资给予最高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两化”融合示范和试点企业奖励。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获得温州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瑞安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8万元奖励。

(三)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被认定为A类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2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B类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四)软件和电子信息产业项目投资奖励。通过省、温州市验收的软件和电子信息产业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智慧城市建设。对被认定为智慧城市建设示范项目的,给予15万元奖励。

(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专项资金用于推进信息化发展工作。其中,优先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开展信息化宣传推广活动、对我市企业信息化促进会开展行业管理服务活动给予补助及购买其他社会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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