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1日
瑞安市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落实国务院和省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决策部署,推进我市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主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建设,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企业孵化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高〔2014〕16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以孵化场地和配套设施为依托,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创业人员提供资源和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众创空间是指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资本化途径和网络化技术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创业创新服务平台的统称,是创新型孵化器,纳入孵化器扶持体系。众创空间将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具有相应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为加强对孵化器建设和管理的规划指导及政策支持,市政府成立瑞安市孵化器建设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孵化器领导小组”),由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科技局、市招才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审管办、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对全市孵化器进行规划管理和业务指导,按照“强化政府引导、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宏观管理、注重分类指导”原则,建立和完善政策扶持体系,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创办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二章 孵化器的功能
第四条 孵化器应具备的功能:
(一)孵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所需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以及其他共享设施。
(三)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为科技型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等预孵化和孵化服务,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开展孵化器创业导师行动以及其他有利于小微企业发展的孵化服务活动。
(四)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积极设立用于在孵企业投资的创投资金,引导社会力量帮助科技型小微企业缓解投融资难问题。
第五条 孵化器要加快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在孵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三章 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 孵化器的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申请认定瑞安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展方向正确,服务功能健全,运营主体明确;
(二)在瑞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独立核算,实缴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注册运营时间3个月以上;
(三)管理团队健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50%以上,至少1人具备孵化器管理经验或接受过孵化器管理专业培训;
(四)已初步建立企业孵化管理制度,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可为在孵企业和科技创新创业人员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投融资、技术开发与合作交流等服务;
(五)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并具有与孵化服务相匹配的公共配套设施;
(六)在孵企业数(含场外)在10家以上,其中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注册并办公的在孵企业5家以上且户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可适当放宽户均面积要求;
(七)孵化器中20%以上的在孵企业已申请专利;
(八)众创空间作为创新型孵化器,认定条件适当放宽,即总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创业团队和企业数合计不少于5个(家)。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