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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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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为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牢牢把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的要求,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目标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转变政府职能,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实现“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达到“费随事转”,有效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体系和供给体系,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三)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有序实施。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2.科学安排,注重实效。进一步明确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把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放在公共服务缺位、水平不高、效率不高的领域。对政府新增或阶段性、临时性的公共服务事项,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原则上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3.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4.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凡是适宜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政府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人员;放开市场准入,坚持优胜劣汰,加快形成公共服务提供新机制。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市民政局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市市场监督局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接主体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鼓励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与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公开、公平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的竞争。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目录

(一)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教育、就业、农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民政、残疾人服务、公益性岗位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更多更好地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都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二)购买目录。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降低服务成本、有利于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根据省级购买目录、参考温州市级购买目录,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局牵头研究制订并及时动态调整我市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目录。

各购买主体如需购买没有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但涉及重大公共服务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市委、市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特定服务项目,报请市政府审定。

四、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和方式

(一)购买流程。建立健全以程序规范、合同约束、全程监管、信息公开为主要内容,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规范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组织采购、资质审查、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经费兑付一体化的工作流程。

(二)购买方式。政府购买服务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针对不同特点的服务项目,要探索与之相适应的采购方式、评审机制和合同类型,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的原则组织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购买主体要按照合同管理要求,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支付资金。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和信息公开

(一)资金来源。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经费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随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发展所需增加的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列入财政预算。

(二)资金支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购买主体依据购买服务合同或协议,按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支付,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不同形式,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通过其他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三)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应将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财政资金绩效管理体系,努力做到资金使用安全高效。要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强化综合评价,确保购买服务效果。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年度预算、社会组织资质管理、承接主体选择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四)信息公开。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政府网络平台资源,建立集政策咨询、申报审批、日常监管、信息服务于一体,内容全面、方便快捷的政府购买服务平台。及时发布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政策制度、购买目录、承接主体条件、采购结果、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和相关要求,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市财政局牵头,市监察局、市编委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计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履职,监督部门保障的工作机制,做到各负其责又互相衔接,共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1.市财政局负责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会同各购买主体研究制订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监督、指导各类购买主体依法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牵头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管理、采购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购买服务项目管理系统。

2.市编委办负责推进政府职能梳理,推动公办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逐步实现事业单位由“养人”向“办事”的转变。

3.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培养和壮大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要深化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和做法。

(三)严格监督管理。政府购买服务各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

1.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开展验收和考核评估,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3.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工作的组织指导,严格预算资金管理和采购活动监管。

4.市监察局要加强行政监察。

5.市审计局要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中财政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的监督。

6.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承接主体的资质审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度报告、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本实施意见自年10月10日起施行。原《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瑞政办〔2011〕2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瑞安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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