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形成统筹协调、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48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加强我市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
市科技局要发挥好对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规划引领和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全市科技政策、科研项目安排和管理的顶层设计,对科技重大问题、重大事项、重点工作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协商,统筹形成年度本级财政科研项目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建议方案,经市科技体制改革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分工落实、协同推进。科技管理经费按年度科技总经费的3.5%比例提取使用,主要用于项目管理、科技宣传及科技工作对接活动。
二、改革科技经费分配方式
进一步强化科技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深化资金分配改革,全面推行科技资金竞争性与因素法分配方式。探索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科技服务的机制,引导改革“项目直补”为“基金引导”方式。
三、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
(一)重大项目。对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并符合国内领先水平、拥有发明专利、项目研发总投入120万元以上等要求的重大项目,根据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及项目情况,给予项目研发总投入25%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一般项目。突出企业主体,明晰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由企业提出需求、先行投入和组织研发,政府原则上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30%(农业类项目可放宽至50%),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公益类项目。重点解决“五水共治”、公共安全、自然灾害预警、医疗卫生、大气雾霾治理、农业发展等公益性共性重大科技问题。财政科研经费支持不超过30万元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确定;超过30万元的项目,报市科技体制改革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实施。
(四)引导类、激励性、奖励性项目。
1.高新技术产业壮大工程:(1)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复审或重新认定通过的,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温州市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瑞安市农业科技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2)对当年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定的,每项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3)对列入国家星火(火炬)计划项目的,经验收后给予5万元奖励。(4)列入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的技术创新项目的,完成后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5)对被认定为省装备制造重点领域首台(套)或优秀工业新产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再奖励。
2.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工程:(1)对新建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联盟),根据其规模、作用和组建进展情况,给予10-30万元前期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办公用品、装修、前期房租等前期筹备工作。(2)发挥好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联盟)作用,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5-10万元奖励。(3)对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联盟)购置研发检测仪器设备、软件,给予30%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4)对被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的,按《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四换三名双百”工程的意见》(瑞政发〔2014〕45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的,给予2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温州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技术中心)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知识产权战略深化工程。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专利战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瑞政办〔2015〕124号),加快创新驱动发展,力促发明专利增长,每项发明专利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
4.科技中介机构培育工程。对被评为温州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被评为省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给予5万元奖励。
5.科技进步激励工程。加大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力度,每年安排不超过100万元用于市本级科技进步奖励,被认定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五)科技合作交流类项目。对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企业集团引进的技术成果,在我市进行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按网上技术市场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企业补助,单项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网上技术成果转让为我市做出贡献的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贡献奖励。
(六)上级配套类项目。对列入温州市级以上的科研项目、专项计划,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给予配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