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政府产业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年8月7日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4日
瑞安市政府产业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充分发挥政府产业基金的作用,进一步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意见》(浙政发〔2015〕11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产业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浙财企〔2015〕7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转型升级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5〕1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瑞安市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由市政府主导设立,并按市场化进行运作,其设立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引导并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推动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等重点领域的发展。
第三条 产业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充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以及解决“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引导并撬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投向符合政策的当地政府需要扶持的项目及方向。
第四条 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初期规模为3亿元人民币,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基金管理委员会、基金法人机构、基金运营机构三个层次,按照基金组建方案和管理办法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主任,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市财政局局长为副主任,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办、市金融办、人行瑞安市支行、银监瑞安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基金的管理监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基金决策机构的日常工作,牵头建立相关成员单位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为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供决策建议。
第七条 基金法人机构,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出资组建瑞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瑞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立法人治理机构,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该公司作为基金法人代行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基金运营机构,根据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机构要明确职责,根据国家预算、金融和财务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基金运作管理及考核评价。
第十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国家、省和我市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确定我市产业基金的投资原则和投资要求,决定基金的资金筹集及增资计划,协调决定基金重大投资事项,审议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研究制订产业基金投资指南,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订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并做好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
第十三条 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主要职责: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选聘基金运营机构和托管银行,对产业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做好产业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运营机构的考核评价,定期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十四条 基金运营机构主要职责:根据基金管委会的要求和基金法人机构的委托,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投资和运营工作。具体负责收集产业基金的投资合作意向,按照基金投资计划对拟投资合作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基金法人机构报送基金运营情况。
第四章 投资原则和要求
第十五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所投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储备,能够有效引领我市创业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投向符合政策的当地政府需要扶持的项目及方向。
第十六条 产业基金重点投向信息经济、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转化、“四换三名”“两化融合”“创业创新”及农业农村发展、文化创意等重点领域。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投向汽摩配、机械电子、高分子材料等三大支柱产业,不得投向高污染、高能耗、落后产能等国家限制行业。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不得投资股票(上市公司增发除外)、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它金融衍生品;
(二)不得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四)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不得用于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七)经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业务除外。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主要采取与上级政府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合资或以增资方式设立等各种“子基金”的运作模式。合作设立的政府产业基金及其他子基金主要包括“天使基金”“定向基金”“区域基金”等形式,并积极探索其他各类创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