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15年6月23日瑞安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瑞安市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水利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水农〔2014〕52号)和《温州市水利局等3部门关于深化温州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温水政发〔2015〕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改革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式、产权制度改革、管护模式创新,在全市建立“产权到位、权责明确、保障经费、管用得当、持续发展”的建管体制,实现工程安全运行和主体功能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二是政府主导。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小型水利工程建管体制改革的综合配套和保障措施,加强分类指导,统筹协调全局,综合推进改革。
三是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四是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改革,解放思想、尊重民意,调动基层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群众的创造力。
五是勇于创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新建管模式,搞活经营权,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促进效益发挥,保障工程安全。
(三)目标任务和实现途径。
按照“一年试点、三年推广、五年基本覆盖”的进度要求,根本性扭转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缺位、建管责任缺失、管护投入缺乏的局面,到2020年,全面建立符合实际及满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实现全市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高效、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投入保障、管护规范的目标。
二、改革范围和实施主体
(一)改革范围。全市市级及以下管理的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承担区域防洪、除涝的工程和灌溉、供水水源工程为公益性工程)和准公益小型水利工程(田间灌溉设施、农村供水工程为准公益性工程)列入本次改革范围。主要包括:
1.小型水库。总库容100万(含)—1000万立方米的小(一)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含)—100万立方米的小(二)型水库。
2.本市级及以下河道堤防工程等。
3.小型水闸。包括最大过闸流量20(含)—每秒的小(一)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每秒的小(二)型水闸。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塘坝、堰闸、机井、水池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5.农村供水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含)—1000立方米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农业经营者自建自管自用产权清晰的小型水利工程,以及村集体组织或其他合法投资人经营管理的小型水电站,不纳入改革范围。
(二)实施主体。水利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具体实施改革;镇街及村负责建设和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由镇街及村具体实施改革。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监督和指导。
三、改革内容
(一)工程建设实施方式改革。
按照《浙江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浙水农〔2012〕66号)及《温州市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温政发〔2014〕74号),有序推进工程建设实施方式改革。
1.在建设主体上,推行村民自主建设管理和集中建设管理相结合的建设管理模式。可以镇街为单位组建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对一些村域范围内技术难度不大的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可由村委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2.在质量与安全监管上,推行质检机构与民间力量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模式。概算建安造价50 万元以上的小型水利项目,由市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监管。概算建安造价50 万元以下的小型水利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技术人员或富有工程建设经验和责任心的村民、村级水利员、老干部等履行工程质量及安全生产的日常巡查,同时由基层水利站和镇街农技服务机构实施监督。
(二)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确建设和管护的权责。由市人民政府授权水利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依法依规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产权证书须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1.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2.社会资本投资兴建或购买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