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年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瑞安市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瑞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联合奖惩是指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授权或受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行业服务机构等,根据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对其依法联动实施奖励性或惩戒性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应当坚持奖惩信息共享、部门联动实施、依法公正执行、责任主体明确的原则。
第二章 分类和认定
第四条 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的企业信用档案按照A、B、C、D进行分类。
(一)A类,表示该企业有荣誉信息,且无失信信息;
(二)B类,表示该企业无荣誉信息,且无失信信息;
(三)C类,表示该企业有二条(含)以内失信信息;
(四)D类,表示该企业有三条(含)以上失信信息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信息。
第五条 荣誉信息是指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组织依法认定,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起正面作用的记录,具体包括:
(一)被评为“瑞安市工业50强”企业的记录;
(二)被评为温州市“百佳诚信企业”荣誉称号的记录;
(三)被认定为AAA级纳税人的记录;
(四)被列入中国质量奖、省、市、县政府质量奖、县级及以上名牌产品企业、市级以上优质工程的建筑企业、市级及以上出口名牌企业的记录;
(五)被列入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知名商号和温州、瑞安市知名商标的记录;
(六)被列入中国质量诚信企业和浙江省进出口质量诚信企业的记录;
(七)被评为“信用管理示范企业”、AAA(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单位”的记录;
(八)被评为价格、计量信得过单位的记录;
(九)被列入安全生产诚信示范企业的记录;
(十)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被评为环保诚信企业的记录;
(十一)被列入依法统计信用企业的记录;
(十二)被列入省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信用评价AA级企业的记录;
(十三)被列入县级及以上餐饮服务示范单位、量化分级管理A级餐饮单位的记录;
(十四)被列入“诚信守法企业”创建工作先进单位的记录;
(十五)被列入海关企业类别A级、AA级的记录;
(十六)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管理AA级企业的记录;
(十七)被列入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的记录;
(十八)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记录;
(十九)被行业主管部门授予行业龙头企业称号的记录;
(二十)被行业主管部门评为省级以上“农副产品加工示范企业”荣誉称号的记录;
(二十一)连续两年被评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A级企业的记录;
(二十二)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企业的记录;
(二十三)其他依法认定的县级及以上的荣誉记录。
第六条 失信信息是指由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组织依法认定,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起负面作用的记录(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责的行为除外),具体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定期检查的记录;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发生两次以上死亡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记录,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2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记录、有重大事故隐患在挂牌整治限期内整改不到位、不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的记录等安全生产方面的失信记录;
(三)一般、较大I、较大II、重大、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记录;
(四)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记录;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的记录;
(五)一般、重大、特别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记录;
(六)依法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存在欠税、逃税、骗税和抗税的记录;
(七)连续两年被评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D级或一个年度被评为E级企业的记录;
(八)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证照被处罚的记录;
(九)违法募集资金、违规担保或关联方交易舞弊的记录;
(十)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拍卖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或通报的记录;
(十一)单位未履行生效裁判义务的记录;
(十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被责令改正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十三)因乱涨价、乱收费、非法集资等行为被处罚的记录;
(十四)有主观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记录;
(十五)企业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记录;
(十六)违反城乡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受到行政机关查处的记录;
(十七)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财政、审计部门处理的记录;
(十八)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显示贷款有严重不良信用的记录;
(十九)其他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关闭或停产停业,撤销或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十)被列入进出口检验检疫、质检、食品药品黑名单的记录;
(二十一)走私、贩私被处罚的记录;
(二十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的记录;
(二十三)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的记录;
(二十四)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本企业担保又未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清偿责任的记录;
(二十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走逃的记录;
(二十六)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正在执行刑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且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记录;
(二十七)企业相关人员有商业贿赂行为的记录;
(二十八)企业法定代表人、高层管理人员、党员有违法生育的记录;
(二十九)其他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组织依法认定的失信记录。
第七条 企业荣誉信息的有效期为荣誉事实有效期;企业失信信息的有效期为自失信事实被认定之日起三年,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失信信息的有效期为自失信事实被认定或者终止之日起五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失信信息的有效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信用信息有效期届满之后不删除该信用信息,但不再发布该信用信息,该信用信息也不再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