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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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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切实提高中介服务效率,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36号)、《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18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市场导向、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提速提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强化以信用和自律建设为重点的监管体制,建立“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优化中介服务环节

(一)在《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化试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发201362号)已削减、合并中介服务事项共十二类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削减、合并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本级政府与各部门自行设立的项目一律予以取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的事项,不得交由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办理;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的,行政审批时不得设置前置条件。个别事项确需保留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实施。

(二)减少和简化立项阶段中介服务环节。

1.取消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文本编制。

2.取消2000万元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文本编制。

3.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文本编制。

4.取消村级投资项目(村级投资项目包括:美丽乡村、城中村改造、安置留地、下山移民、农房集聚等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文本编制。

5.未列入省级核准目录的民间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零中介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三)除对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化学纤维、印染、造纸、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及压延、电力、制革(皮革鞣制、合成革、人造革)等九大高耗能行业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节能审查外,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以上不满三千吨标准煤(按电力系数等值折算)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民用建筑)可自行编制节能报告表,但建设单位须对其真实性与有效性负责。(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四)生产建设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水土保持前置审批,推行备案制,由项目业主自行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已统一审批水土保持总体方案的园区(或片区、单元、街坊、地块)内的建设类项目。

2.已完成土地平整的园区(不包括生态园区、城市中心区、城市新区等生态敏感区域)范围内的建设类项目。

3.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危房改建项目、农房集聚建设项目。

4.在平原地带,用地范围距离现状河道岸线20米(含)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

5.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下且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万立方米(含)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五)简化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和审查。

建设工程项目不再单独开展建设工程方案阶段的交通影响评价。新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地铁、机场等重大交通设施建设项目,新建大型商业设施和大型物流设施,新建影剧院、体育场(馆)、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其单体建筑(不含地下室)面积超出2万平方米或配建机动车泊位超过1000个以上、对交通有重大影响的,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应作为规划选址的前提条件。(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六)除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高度超过80米(含)且层高25层(含)以上的建筑物外,不再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责任部门:市气象局)

(七)县级(含)以上政府及其部门批准设定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各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实施主体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在园区新建、改造、升级时已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园区内具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八)对位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和陶山、湖岭、马屿、高楼四个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要求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地面沉降易发区内住宅建筑≤6层、非住宅建筑高度≤24米和基坑开挖≤4米的建设工程。

2.其他类型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内≤3层的住宅建筑。(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九)涉及小规模低风险的建设项目:

1.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审查过程中,可以合并安全条件审查与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将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纳入到验收审查环节一并组织。(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十)试行取消1500平方米以下公共场所室内环境卫生、顾客用品用具、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公共场所饮用水(二次供水、自来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5个项目的卫生检测作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前置条件,工作重心以日常监管为主。(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十一)各类园区在明确功能定位的基础上,编制控制性规划,统一设置相关指标。同时,统一办理区域环评、水保、地质勘探、交通影响评价、矿产压覆、文化保护、地质灾害等前期审批手续。进区项目符合规划要求的,取消或简化相应中介服务事项。(责任单位:园区主管单位、各相关审批部门)

三、健全中介收费管理制度

(一)对保留的中介服务项目,省、温州市级已明确收费标准的,按标准执行。尚未明确的中介服务项目,价格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分别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开展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调查的基础上,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并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当聘请专家进行论证;有条件的部门,可以探索实行听证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中介行业协会要积极主动与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收费情况调查。价格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服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政策评估和调查,调整完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同时加强对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中介机构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时限、服务承诺以及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予以取消:

1.行政机关擅自将行政审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

2.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多收费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

4.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违反规定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责任单位: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压缩中介服务时限

(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效率。相关职能部门在调研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中介机构服务行政审批事项的时限规定,办结时限在压缩规定时限50%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各中介服务事项办结承诺上限时间。未规定具体时限的,按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明确细化承诺办结上限时间。(责任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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