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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鼓励引导个人独资和普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鼓励引导个人独资和普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       

瑞安市鼓励引导个人独资和普通合伙企业

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为支持个人独资、普通合伙企业向规模化、规范化发展,增强企业发展能力,鼓励做大做强,促进具备一定条件的个人独资、普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实现“个转企”企业二次提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规划一批、引导一批、培育一批、壮大一批”的工作思路,根据我市实际,积极稳妥分步推进。

(二)主体自愿,良性互动。完善政策导向,切实尊重主体意愿,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合力构建主体自发、自觉、自动转型的长效机制。

二、适用范围

(一)行业。

1.原以个人独资、普通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经营,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登记为公司的,限期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逾期未转型升级为公司的须变更经营范围。

2.发展空间大、有升级需求,属政府部门重点监管行业的个人独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引导帮助其转型升级为有限公司。

(二)规模。

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引导其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

(三)税收。

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引导其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

三、扶持政策

(一)便捷准入。

1.市场监管部门允许拟转型升级为公司的个人独资、普通合伙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中的字号;转型升级需办理的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其手续可合并办理;转型登记中经营场所(住所)、经营范围不发生变化的,原有效的住所证明、审批许可文件(许可证)可以沿用;允许原个人独资、普通合伙企业与转型的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市场监管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人独资企业转型升级证明》、《普通合伙企业转型升级证明》(以下简称“两转”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2014年底前免征相关注册(变更)登记费各类工本费。

   2.相关部门根据“两转”证明,在办理有关审批事项时要为经营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部门,对原审批事项条件(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的, 原则上采取变更程序办理。

(二)优惠政策。

财税优惠、社保扶持、金融支持等优惠政策参照《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瑞政办〔2013〕60号)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引导和推动“个转企”企业二次提升工作。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进一步做好“个转企”企业二次提升登记服务,并加强对转型行为的监督管理;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应依法加强对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住建、国土资源部门应进一步做好“个转企”企业二次提升转型的产权变更登记服务;劳动保障部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税务部门依法核定和征收税费;各镇街要在领导、组织、人员和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依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个转企”企业二次提升工作取得实效。

各镇街应会同各辖区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对辖区个人独资、普通合伙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走访摸底。在此基础上,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帮助业主分析当前经济形势,鼓励引导业主转变经营理念,自觉进行转型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和抵御风险能力。同时,召开业主座谈会,宣传国家、省、温州市及我市鼓励创办企业的系列优惠政策,增强发展信心,激发广大业主做大做强、转型升级的热情。

五、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市场主体规范升级行业指导目录

 

附件

 

市场主体规范升级行业指导目录

 

一、禁入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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