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瑞安市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9日
瑞安市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若干规定
(2014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农业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扶持农业企业加快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工商登记在册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从事设备更新、工艺改造等投资项目。
第三条 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资金使用的原则:坚持改革、改造、发展和加强农业企业管理相结合,坚持规范和扶持相结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评议相结合。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补助标准
第四条 申报技术改造补助的农业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改造项目须是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技术改造项目,并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
2.企业须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投资统计制度;
3.技术改造项目在实施期间,企业无重大安全事故;
4.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须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并取得合法凭证。
第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将根据项目投资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依据农业企业对农户的带动程度,现将技术改造补贴标准分为以下三档:
1.上一年度市二十强农业龙头企业补助率为技术改造投资额的10%;
2.市本级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含市本级)补助率为技术改造投资额的9%;
3.其他农业企业的补助率为技术改造投资额的8%。
第六条 实施率低于原计划总投资20%的项目,不得享受技术改造补助。
第七条 符合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立项、核准、备案条件的农业企业可报市经信局申请补助;若补助标准低于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标准,可向市农办申请补助率补差。
第八条 可补助投资额须是设备更新、工艺改造项目的实际投资额,消费性设施、办公经营设施、土建投资不得享受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投资额预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须在投资年度内经农办核准备案,投资额预计在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在受理截止日前向市农办申报;企业按照要求填报“瑞安市农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申报资格证明资料、本年度设备清单、备案批文、各类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资料。
第十条 市农办、市财政局在次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享受农业技术改造补助的企业名单及其补助率,编报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补助年度安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