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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等文本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和《瑞安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3月7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25日        

瑞安市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内生发展动力,鼓励和支持发明创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和省级创新型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温州级创新型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瑞安市农业科技企业的给予3万元奖励;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复审或重新认定通过的,给予8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奖励8万元(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再重复奖励)。

二、被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温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对新建的行业科技创新平台(联盟),根据其规模、作用和组建进展情况给予10-30万元前X期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办公用品、装修、前期房租等前期筹备工作。对科技创新平台作用发挥好,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5-10万元的奖励。对行业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购置研发检测仪器设备、软件,给予30%的经费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企业集团引进技术成果,在我市进行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项目,给予企业按网上技术市场实际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单项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对通过网上技术成果转让为我市作出贡献的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贡献奖。

五、对当年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获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认定的,每项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星火(火炬)计划项目的,经验收后给予5万元奖励。

六、对列入温州市级科技富民强镇示范专项计划的镇,按上级补助经费的1:1配套支持。

七、对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奖励,被评为瑞安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给予3万元奖励;被评为温州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再给予3万元奖励;被评为省级重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

八、对在瑞专利代理机构和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瑞安的专利服务机构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奖励,被认定为瑞安市级以上重点科技中介,本年度通过其专利代理机构授权的本市专利总量不低于500件,且年度同比增幅不低于20%,其中授权的发明专利占授权专利总量的比例不低于7%,按专利授权总量给予不同档次奖励,本年度通过其专利代理机构授权的本市专利总量500-750件(含)间的给予15万元的奖励,750-1000件(含)间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1000-2000件(含)间的给予35万元的奖励,超2000件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其代理机构授权的本市专利总量下降后重新增长的中介机构不重复给予奖励。

九、对本年度专利授权量超过70件且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件,知识产权管理和宣传培训工作良好的专利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学校和本市科研、医疗机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拥有有效专利70件以上(其中发明发利10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30件以上)且当年度新增授权专利35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5件以上)、知识产权管理和宣传培训工作良好的专利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以上经费不重复奖励)。

十、对通过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程序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每件申请给予1500元奖励。

十一、对列入温州市级、省级、国家级的技术创新项目的,完成后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省装备制造重点领域首台(套)或优秀工业新产品的,按省奖励额的50%给予再奖励。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补助等经费,从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一般科技经费中列支。本奖励不重复计奖,重复奖项按照相关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瑞安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大力推动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规范项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政府引导资金,为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采取无偿奖励方式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主要用于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扶持科技型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民生科技和软科学研究,鼓励科技服务平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载体的建设以及专利与科技进步奖励等。不断增强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提高产业的发展水平,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的科技型企业,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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