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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瑞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瑞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4日        

瑞安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质量强市之路,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扎实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市”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2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市质监局局长担任。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监局领导担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六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市长质量奖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提请市政府审定批准; 

(四)邀请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七条  评审办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开展对评审员的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库,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三)制定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八)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九)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八条  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若干个评审组,具体负责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由 3 名(含)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九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 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已获得瑞安市精益生产奖;

(三)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实施首席质量官制度,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五)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企业或组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市内前列;

(六)主导产品的质量水平基本达到或超过国内外先进水平,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能持续改进;

(七)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未通过国家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

(四)近三年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安全生产、公共卫生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商标侵权行为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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