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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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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9日        

 

瑞安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市场监管,确保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也称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三条  全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发改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市住建局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市场管理工作,并和市质监局共同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企业产品质量和计量监督工作;市住建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分别负责房屋建筑、市政、水利、交通工程现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质量监督工作;公安、工商、环保、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管理及预拌砂浆供应项目登记工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信息价管理工作;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供应项目登记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建筑工程现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布局和市场准入

第五条  根据方便需求、鼓励竞争、有利环保的原则,由市发改局负责设置全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规划布点,上报温州市发改委批准后,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

新建、扩建、改建水泥生产项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项目以及散装水泥中转配送站,应符合《温州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要求,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依法成立后,应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省建筑业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备案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凡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证书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可承接我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业务。凡依法成立并取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省建筑业管理局联合颁发的备案证书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可承接我市建设工程预拌砂浆供应业务。

第八条  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实行建材供应项目备案登记制度。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购销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需提供购销合同,到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办公室办理项目备案登记手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需提供购销合同,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项目备案登记手续。

生产企业首次承接我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业务的,还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法人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

上述购销合同履行完毕或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生产企业需告知相应建材供应项目备案登记管理单位。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时向统计、住建、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第三章  供应范围和使用规定

第十条  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应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2014年10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应积极推广使用预拌砂浆。2015年4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应全面使用预拌砂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或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无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建设工程预算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施工、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设计、审查图纸、编制概算和预算。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与使用单位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价格、强度等级、起讫日期和其他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紧急工程所需的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服从市住建局的统一调度。

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预拌混凝土或预拌砂浆。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运输车辆应有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城区河道内。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装置。专用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保证行驶记录装置的正常运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行驶记录装置安装、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工程需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第二十条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企业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质量;企业试验开展及生产管理情况;企业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情况;企业专项试验室符合标准情况;其他影响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质量的生产因素。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对生产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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