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修订后的《瑞安市精益生产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4日
瑞安市精益生产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积极推行精益生产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扎实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实施,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市的意见》(瑞政发〔2010〕14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精益生产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精益生产,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精益生产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和宁缺毋滥。精益生产奖每年组织评审1次,获奖企业数每年不超过6家。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主持精益生产奖评审全面工作,主要职责是:制订精益生产奖评审工作方针政策,批准精益生产奖评审标准,确定精益生产奖拟授奖企业名单,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评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负责精益生产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精益生产奖评审标准;
(二)受理企业申报资料并进行资格审查;
(三)组建行业评审组对企业进行评审,并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四)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精益生产奖候选企业名单;
(五)承担获得精益生产奖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五条 评委办建立精益生产奖评审员专家库,并组建评审组。评审组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熟悉质量、经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5年以上精益生产管理及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方面的工作经历,有丰富的精益生产实践经验,较强的分析判断综合研究能力;
(四)能认真履行评审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做到公正严明。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六条 申报精益生产奖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瑞安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三)企业实施精益生产2年以上,具有良好的现场管理成效;
(四)企业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连续2年盈利;
(五)企业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精益生产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2年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或发生亡人安全事故或发生较大质量、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商标侵权行为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评审标准围绕精益生产的核心价值观、消除七大浪费、准时化生产等展开,总分为1000分。评审细则由评委办另行制订。
第九条 精益生产奖评审包括资格审查、资料评审、现场评审、审查表决、拟奖公示、审定批准。根据宁缺毋滥的原则,获得精益生产奖的企业资料评审和现场评审的得分均不得低于600分。
第四章 评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