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9月29日第23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8日
瑞安市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服务业发展水平,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财政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瑞政发〔2013〕204号)及《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本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由市财政统一预算安排,每年1000万元,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对服务业的投入,壮大产业规模,优化经济结构,提高服务业现代化水平。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应遵循统一管理、集中使用、公开申请、规范操作、专款专用、科学监管、注重效益的原则,实行按项目申报,科学评审,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 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现代服务业园区、集聚区建设。首次被认定为省级、温州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的,分别给予管理集聚区的企业一次性补助80万元、40万元,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公共平台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重点行业、新兴行业的重大建设项目。对首次认定的省级、温州市级服务业重大项目,按时完成年度建设目标和投资计划的(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土地价款除外),分别给予项目建设单位一次性补助60万元、30万元。
对民营资本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文教卫体和社区服务(以养老、幼托、助残、康复医疗设施等为主)类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正常运营一年后,给予实际投资额3%、最高50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服务业重点企业培育、行业龙头企业的评定及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转限上。对首次认定为省服务业重点企业、温州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和当年被评为瑞安市服务业行业龙头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每年设立100万元的限下转限上奖励基金,用于当年从限额以下服务业企业转为限额以上企业的奖励和先进镇街的奖励。
(四)支持服务业领域标准化建设。鼓励服务业领域开展行业标准化建设,对列入我市服务业标准化建设试点(示范)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建设费用补助。
(五)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配套。
(六)服务业工作年度绩效考核和评定基金。设立服务业工作年度考核和评定基金,每年在全市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主要对象为镇街)中评选年度服务业工作先进单位,对年度发展服务业先进工作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七)服务业重大课题研究、规划编制、前期工作和服务业项目建设评估经费及全市服务业发展宣传的专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