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拓展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引导规范民间资本合理投向,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和《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温州地方金融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1〕10号)精神,结合瑞安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股权投资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经济得到快速发展,中小企业迅速崛起,投资创业活跃,资金需求旺盛。但是,长期以来,我市企业融资结构不尽合理,一方面银行间接融资占比过高,另一方面民间资金充裕,民间融资难以合理引导规范等结构性问题仍然突出。股权投资作为直接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能将分散的可投资资金有效转化成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资本金,是拓宽融资渠道,规范民间资金的重要工具。发展股权投资业有利于健全完善多层次金融要素市场体系,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改变单纯依赖银行间接融资方式的局面,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有利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投向,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有利于提升区域金融创新能力,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推动区域资本市场建设,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
二、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温州建设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战略机遇,优化创业投资发展环境,集聚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大力吸引各类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我市股权投资领域,壮大股权投资资本规模,促进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快速成长,使股权投资业成为推进瑞安大开发、大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和创新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切实增强金融服务保障“打造品质之城,建设幸福瑞安”的能力。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放大资金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坚持开放发展、多元联动的原则,广泛吸引国内外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资金、人才进入瑞安,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快速发展;坚持规范管理、政策扶持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强化股权投资企业内部的责任约束和利益激励,建立完善规范经营和风险防范机制,促进股权投资业健康发展。
(三)目标任务。通过加强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对内引导民间资金进入股权投资行业,对外引进各类长期股权投资资本,培育一批经营规范、治理良好、业绩优异、具有影响力的股权投资企业与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到2016年末,力争在我市形成30亿元的股权投资能力。
三、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落户奖励。股权投资企业根据资本规模,给予落户奖励。公司制企业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合伙制企业出资金额实到3亿元)的,奖励40万元;公司制企业实到注册资本2亿元(合伙制企业出资实到5亿元)的,奖励80万元;公司制企业实到注册资本5亿元(合伙制企业出资实到10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公司制企业实到注册资本10亿元(合伙制企业出资实到20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已注册经营的股权投资企业,如增加资本规模,公司制企业按每增加注册资本1亿元(合伙制企业按每增加出资3亿元)奖励30万元,最高奖励300万元。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5年内不得迁离瑞安,否则按有关规定全额收回奖励。
(二)用房补助。对实到注册资本1亿元(或出资金额3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及管理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可按购房价款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为1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不足10年对外租售的,按有关规定全额收回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连续5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60元/年,补贴总额最高为15万元。上述购房、租房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三)财政奖励。
1.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达1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前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后二年减半奖励。对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基金规模分别达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30%、50%、80%、90%分别给予奖励。
2.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在其全部退出时,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为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