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市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1〕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则
(一)总体要求。以“上市强市”为目标,统筹规划、分类推进,按照“优选一批、股改一批、辅导一批、挂牌一批、上市一批”的思路,夯实基础,建立梯队,扶持重点,坚定不移地推动企业多渠道、多形式地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力争我市上市企业数量和上市融资规模取得新突破,全面提升我市经济实力和区域竞争力。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企业上市和挂牌。企业上市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挂牌指新三板、区域资本市场挂牌。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争取上市公司达到5家以上,挂牌公司达5家以上,全方位、多渠道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成为民营企业上市“温州板块”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扶持政策
(一)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历年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经财政、税务、国资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可按原企业投资比例分摊归投资者所有。福利企业改制上市,原免税金归投资者个人所有的,视同分配为个人所得,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改制中按规定量化到个人的资产,因资产评估增值及原历年积累的资本公积、股本中归属个人的部分,报税务部门审核登记后,缓征个人所得税,在发生转让时一并缴纳。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按相关规定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同级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三)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为扩大资本规模,引进风险投资者,发生股权转让所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份,市财政予以全额奖励。
(四)企业改制中,因会计审计评估而一次性调增的利润所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财政收入部分全额补助给企业,专项用于挂牌、上市费用。
(五)企业在开展股份制改造的过程中,原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在规划许可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协议出让方式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金额上交,但市财政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部分当年返还一半,实现上市之年返还另一半。
(六)企业在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土地、房产、车船、商标、专利等资产的变更,按非交易性过户处理,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费用,并优先办理手续。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他无形资产无偿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七)企业因股份制改造需要而进行合并、分立,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的,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合并后公司原投资主体存续,或分立后公司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的,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特殊性重组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八)本意见所指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包括整体改制和将企业中优质资产部分重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两种情况。如属后者,改制时原股东占企业总股本变化比例要在3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