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鼓励企业通过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司法重整、产业链延伸、品牌联盟等形式实施整合重组、做强做大,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营造“赶超发展,再创辉煌”的良好发展环境,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政策
(一)企业在整合重组中办理土地房产及其他资产合并过户时,相关税费的地方留成可用部分将给予全额补助用于技术更新改造,并免收房屋转移交易费;资产暂未合并的企业,子公司租赁母公司厂房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减免;涉及市重大整合重组项目,有关房产税、营业税等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研究解决。
(二)企业整合重组,对其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相互之间在辖区内移用受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和进口设备的,经批准可继续免交关税。
(三)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属于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四)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五)企业吸收合并或存续分立的,合并或分立后的续存企业性质及使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或分立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优惠政策。吸收合并的,优惠金额按续存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续存分立的,其优惠金额按该企业分立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乘以分立后存续企业资产占分立前该企业全部资产的比例计算。
(六)整合重组企业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类别认定,按参与重组各出口企业重组前的分类管理类别从高确定。
(七)整合重组企业的利益相关方自愿申请司法重整的,由司法部门给予司法辅导帮扶重组,鼓励优秀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积极参与司法重组,属于司法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予以减免,同时在整合过程中若符合税收(费)优惠条件按规定可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
(八)对企业重组,包括公司制改革、股权转让、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出售、企业破产、资产划转等涉及到不动产权属转移业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给予契税政策优惠。
(九)在整合重组过程中,对依法妥善处置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经申请同意可按《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第188号令)的规定,参照困难企业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等优惠政策。
(十)企业在整合重组过程中因会计审计调整增加的利润从而增加的税收,其地方留成可用部分由财政当年奖励给企业。企业通过整合重组后,上交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比上年度新增部分(重组第一年为实缴税金减去上一年度整合重组前各企业实缴税金之和),由同级财政予以50%奖励,连续实行3年。对负债率高、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实行承债式并购重组的,自并购重组年度起,并购重组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连续三年给予全额奖励(以并购重组实际承债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