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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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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意见》(温政发〔2012〕60号)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氛围,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政策意见: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各类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时,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服务业企业登记注册实行属地管理,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3万元。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可以首付20%,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鼓励投资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债权、商标专用权等投资服务业企业,非货币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文化、旅游、中介服务、创意研发、软件信息、社区服务等现代服务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二)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除有特殊规定外,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物流、连锁超市等企业在市内设立多处分支机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所得税可由设在本市范围内的企业总部或区域管理机构统一缴纳。

(三)积极推动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公共机构购买社会服务。逐步增加教育培训、研究咨询、法律事务和后勤保障等服务的政府采购,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检验、质量检测和工程监督等服务外包。鼓励支持旅游、交通运输、物业服务、餐饮住宿等服务业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四)优化商务服务市场环境。加快培育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业市场,建立并实施会计、审计、税务、资产评估、检测等经济鉴证类服务企业及其注册专业人员退出机制,完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建立全市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平台,完善落实中介机构诚信过失惩戒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长效管理办法。

二、强化要素保障

(五)逐年逐步增加服务业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安排服务业用地计划。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重点保障省、市服务业重大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尤其是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世界500强或国内行业前十强的知名企业投资的服务业项目,出让地价以优惠。具体按市政府《瑞安市重大产业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政策。

(六)对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带动作用,但自身盈利水平还不高的科技服务、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实行与工业项目用地同等的方法和方式进行供地,土地出让价格按同地段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具体按市政府“一事一议”政策研究确定。

(七)服务业“退二进三”政策另行制定。

(八)鼓励用地单位在保持现有土地性质不变、产权关系不变、建筑主体结构不变的“三不变”前提下,以创新创意创业为导向,加快创新要素集聚,大力发展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

(九)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现金担保等无形资产和动产抵押融资方式,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开发符合服务企业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广供应链融资、物流融资、网络融资等金融产品,建立小企业信贷审批和风险定价机制,提升服务业中小企业的信贷审批和发放效率。

(十)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融资。对于发展前景好的优质服务业企业,支持其发行中长期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对于规模较小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支持其通过项目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扩大资金来源。探索建立各类社会资本参与的服务业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企业集团申报设立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十一)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融资推介会、银企洽谈会等活动,搭建金融机构和服务业企业的交流沟通平台,促进服务业银企融资对接,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和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支持。

(十二)加大服务业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力度,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人才引进培养计划,鼓励各类高级人才来瑞创业和工作。引进的服务业高层次优秀人才,执行《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瑞安市鼓励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瑞委发〔2011〕39号)和《中共瑞安市委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瑞委发〔2011〕38号)。

(十三)瑞安市级以上服务业龙头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破格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对经资格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根据其学历、资历,直接申请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完善和规范服务业职业资格制度,规范服务业职业资格准入机制、注册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

(十四)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发挥职业学校与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作用,开展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再培训、再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服务业发展需要,不断完善人才信息库和人才服务机构建设,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和职称制度。不定期委托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或大专院校开展现代服务业紧缺急需的现代物流、创意设计、家政服务等职业培训项目。

三、加大税费优惠

(十五)服务业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和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服务业中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六)分离发展服务业。工业企业分离后的生产性服务业税负如高于原税额,高出部分税额由市财政予以返回;分离后服务企业、且占地面积3亩以上自用房产,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前3年可给予减征。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

(十七)服务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或增值税。服务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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