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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扶工兴贸工作的意见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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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扶工兴贸、扶优育强力度,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扶工兴贸工作的意见》(温政发〔2013〕35号)和《中共瑞安市委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振兴实体经济的意见(试行)》(瑞委〔20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企业综合评价和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瑞政办〔2012〕208号)规定,确定企业综合评价,调整土地等级划分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实行分类计征、分档减免。综合评价为优秀类的企业,免征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综合评价为提升类的企业,减免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综合评价为帮扶类的企业,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落实社保费缓缴减征措施

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前提下,允许困难中小企业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底,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具体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经信局联合认定审批。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三、加大“个转企”税费优惠

各前置审批部门要放宽对“个转企”对象许可事项的审批限制和年检要求。“个转企”纳税人实行5年财政扶持政策,“个转企”当年起3年内实缴税款地方财政留成全额予以奖励,后2年按实缴税款地方财政留成50%予以奖励。“个转企”当年起社会保险缴纳可实行3年缓进期,缓进期内允许其暂不按企业申报,其员工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原已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激励小微企业上规模

规模以下(限额以下)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按其新增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予以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强化新增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要素保障,建立完善新增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对接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先将新增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列入合作支持名单,优先满足贷款需求企业发展需要电力扩容,供电部门优先给予用电

五、推进小微创业园建设

积极向上争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海指标,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要有40%左右用于工业。落实规划,在全市设立占地500亩、300亩、100亩小微企业创业园若干个。降低小微企业项目入园门槛,凡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成长型、科技型、清洁型要求的规上工业企业均可申请入园。加大财政税收支持力度,小微园建设项目免缴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六、强化企业信贷支

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为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所发生不良贷款净损失,给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应的风险损失补偿。不良贷款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按超出部分的额度,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万分之二以内的风险补偿,单银行最高补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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