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0日
瑞安市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全面履行,有效防范各类法律和经济风险,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市重点工程指挥部订立的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合同,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的合同,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有资产出让出租合同;
(二)招商引资合同;
(三)合作开发合同;
(四)拆迁改造合同;
(五)政府投融资合同;
(六)其他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温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行政机关合同,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合同范围。
第四条 行政机关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切实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具体承办部门(机构)和承办人全程负责合同签订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 行政机关签订重大合同的,应当先经本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的,不得签订。市政府签订重大合同的,由市长办公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行政机关订立的合同,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国家、省、温州市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第九条 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订立合同;
(三)以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
(四)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等营利活动;
(五)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条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第十一条 在合同争议处理条款中应当合理选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其中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合同签订前,负责合同签订相关事宜的承办部门(机构)和承办人应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合同在签订之前应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不得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