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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0日        

瑞安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避免重复建设,提高信息化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温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04〕141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由市政府根据财力统筹安排,投资建设资金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市级财政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和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用于信息化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下列工程项目:

(一)各类政务信息化工程;

(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工程;

(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信息化工程;

(四)其他应纳入管理的信息化工程。

前款所列工程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其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第三条  市各有关单位须每年的10月底前向市经信局报送《瑞安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同时须附相关资料。

预算投资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万元,下同)的项目列为重大项目,须提交项目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应提交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条  由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应将有关资料报送市经信局备案。

需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向上级部门申报的同时,按照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配套资金。

第五条  市经信局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申报项目进行汇总,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合审查。 

审查的主要标准:

(一)符合瑞安信息化规划布局要求,重复建设现象

(二)有利于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采用的技术具有先进性和可行性;

(四)安全保障体系安全可靠;

(五)投资合理。

重大项目的审查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参加评估。

第六条  市经信局、财政局根据联合审查的结果,编制《瑞安市下一年度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财政部门不安排建设资金。对个别特殊或紧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经市经信局、财政局联合审查后,报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财政部门暂缓安排下一年度建设资金:

(一)列入上一年度计划项目,无正当理由项目进度严重滞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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