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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瑞安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 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 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精神,现就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切实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推进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积极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三、立项条件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项目区为单位,项目区可涵盖单个或多个行政村。项目立项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农房集聚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建新区尽量不占或少占标准农田;

(二)村班子力量强,村民同意进行土地综合整治;

(三)土地综合整治有潜力,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质量有保证;

(四)整治后项目区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标准农田总量不减少,建设用地增减基本平衡;

(五)整治后村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

四、组件程序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必须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尊重民意,规范有序地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一)设定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和中心村(镇)规划,按照项目立项条件,开展调查和可行性分析,确定项目区实施范围和规模。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针对项目拆旧复垦搬迁安置情况、建新区情况、资金平衡情况、公众意愿调查情况和挂钩指标使用及归还计划等内容,编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和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编制,镇街具体负责编制。

(三)组织实施方案听证和论证。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镇街组织召开听证会,再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涉及到搬迁的农户,须由镇街与被搬迁农户签署同意搬迁意见(协议)。

(四)组织整治项目申报审批。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由市政府组织申报(具体由镇街组织实施),经温州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立项。

五、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范围与对象

(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范围。

1.建新区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且属于“1 +X”农房集聚范围、规划新增建成区。

2.拆旧区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复垦区,且不属于“1 +X”农房集聚范围、规划新增建成区范围。不得将城乡建设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纳入复垦区。

(二)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对象。

在上述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范围内的合法建设用地。

六、搬迁安置政策

(一)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前已经搬迁落实宅基地的,在实施增减挂钩项目搬迁安置时,不再予以安置,但可按规定安置面积15%以下的标准(或以货币形式)予以奖励。

(二)搬迁户在本村安置的,安置面积由市农住建办根据《瑞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瑞政发〔2012〕164号文件)规定的安置政策核定。供地原则上采用集体土地使用方式;经村集体申请,也可以国有划拨方式供地。

(三)搬迁户跨村安置的,安置面积由市住建局根据农房集聚安置政策核定。对被征地村应落实征地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地类属于耕地的,按征收面积的10%落实安置留地指标,其规划功能为住宅用地,容积率控制在2.0以下。今后如征地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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