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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3月21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        

瑞安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促进城市环境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瑞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绿地包括:

(一)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功能的公园绿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为城市绿化生产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

(三)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防护绿地;

(四)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

(五)对城市生态环境、城市景观、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第四条  市市政园林局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国土资源、住建、财政、公安、交通运输、环保、工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城市建设资金中按比例安排城市绿化建设、保护经费。

第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有权劝止、检举、控告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七条  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与学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提倡开展庭院、阳台、屋顶、室内绿化以及垂直绿化美化活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住建、市政园林部门按照《瑞安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浙江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共同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园林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第十条  各项建设项目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绿化面积。居住区、城市道路和新建、扩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须符合以下指标:

(一)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

(二)城市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20%,城市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三)城市主要江、河等水体及铁路两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当不少于30 米;

(四)新建工业企业、工业区、交通枢纽、港区和专业性市场、仓储用地等绿地率不低于20%;

(五)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机关团体、饭店、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

(六)化工、印染、造纸、制革等易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并应当设立一定宽度的防护林带,宽度不少于50 米;

(七)其他建设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0%。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前款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规定的指标可降低5 个百分点。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发展立体绿化(包括屋顶和墙面绿化),建设生态停车场。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绿化工程应当于建设工程完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绿化设计规范的要求,充分利用当地的自然与人文条件,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

本市绿地建设要坚持以绿为主,以植物造景为主,以乡土树种为主,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

第十四条  绿地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或者作为他用。

因特殊情况未能按第十条规定标准进行建设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由财政专款专用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标准由财政、物价会同市政园林等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住建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市政园林部门参与审查,并签署绿化规划指标意见。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须按规定报市政园林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确需改变原设计方案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均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承担城市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有关规范,确保质量。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园林绿化工程应当按建设程序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向市政园林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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