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表土利用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3月1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1日
瑞安市表土利用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提高垦造耕地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农田占补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表土利用是指采取工程手段,对建设占用耕地的优良耕作层进行剥离,并将其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表层覆土或低产田土壤改良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优良耕地耕作层是指经长期自然演化或耕地培肥而形成的适合农作物生长的优质土壤,其标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表土利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新形势下土地资源管理,提高新增耕地质量的重要举措,是利在当代,惠及子孙的实事工程。市各有关部门、各功能区、镇街、开发区要充分认识开展该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推进。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全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全市表土利用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辖区表土利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表土利用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根据土地整治、低产田改造等相关规划,在全市范围内确定若干个表土利用集中堆放储存点。堆放储存点由表土利用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选址,市住建局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所在地表土利用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建设。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凡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在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并落实相关补偿政策后,所在地表土利用项目具体实施单位须及时向市表土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提交表土利用项目立项申请书。市表土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申请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已批准占用耕地的耕作层进行鉴定,并在出具鉴定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项建议,报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相关单位。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表土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不实施耕地优良耕作层剥离,市表土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不予耕作层剥离通知书:
(一)经鉴定耕作层不符合优良耕作层标准的;
(二)其他难以实施耕地优良耕作层剥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