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化试行办法》已经2013年3月1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3月8日
瑞安市中介服务管理规范化试行办法
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和服务的工作,加快基本建设项目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和《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中介机构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削减、合并中介服务事项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保留外,省政府部门、温州市政府和部门及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设定事项的应取消;个别事项确需保留的,由市审管办会同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布实施。
(二)陶山镇、马屿镇、湖岭镇、高楼镇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按原规定执行,其余镇街除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55米且层高不超过18层的建筑项目,不再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责任部门:市气象局)
(三)对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不进行地质灾害评估。(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四)市政(园区、镇、村)道路建设、土地整理、绿化工程、给排水管网工程、公墓建设等项目不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民政局)
(五)附建式人防工程施工图与建筑施工图合并审查,不再单独进行;合并审查由省建设主管部门确认的建筑施工图审查单位承担;建筑施工图审查单位组织审图时,应当会同人防专业审图单位一起把关,共同签署意见;审查结果报人防办审批。(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六)除大型兼顾、物资库、单建式、防护等级5级(含)以上人防工程及各类人防专业队工程之外的附建式人防工程设计,纳入整体建筑工程设计,由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按人防工程要求一并设计,不得将地下人防工程剥离出来单独进行。(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七)工业厂房建筑高度<24米且建筑总面积≤20000平方米的,以方案设计代替初步设计,对总平图进行审定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阶段,不需做初步设计批复。(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八)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以及沿街道路宽度<24米的且建筑层数≤9层的商住建筑不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审查,直接进入初步设计阶段。(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九)除被高层建筑或山体遮挡的有一定日照要求的建筑或对周边日照有遮挡的高层建筑或山体外,其他项目不再要求提供日照分析报告。(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十)对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在承接该类业务时,其总监、专监可不受项目个数限制。(责任部门:市住建局)
(十一)除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挖掘(填筑)土石方5万立方米(含)以上,在国家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区域、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中低易发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且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2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以外,不再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书。
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含)以上或者开挖(填筑)土石方1万立方米(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占地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并且开挖(填筑)土石方1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应当填报水土保持登记表。
水土保持方案按区域整合统一编制。(责任部门:市水利局)
(十二)除建筑面积超8万平方米的居住类和建筑面积超3万平方米的公建类及大型城市交通设施项目外,不再进行交通影响评估。(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