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8日
瑞安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管理办法
为推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提高园林绿化的管理水平,促进园林式单位(小区)创建活动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全面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城建〔2010〕125号)、《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瑞安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机构
瑞安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比活动由市“五创一建”办公室与市市政园林局共同组织,设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评选和复查活动的各项工作,拟定表彰单位及摘牌单位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公示。
二、评选范围
瑞安市建成区范围内所有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均可参加园林式单位评选,居住小区可参加园林式小区评选。
三、评选办法
各单位自行填写申报表,先报所属街道办事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市创园办参加评选。评选工作由专家组根据评选内容及评分细则对参评单位(小区)的申报资料和绿化实际情况进行审核与现场打分,符合条件的可获得瑞安市“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
四、评选时间
评选活动每年开展一次,自行申报时间截止至每年5月1日前。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评审小组在5-6月进行实地考察评比,并于6月第底前将结果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目标及规划,并已实施;
(二)对照评选标准自检合格,所需资料、台账完备;
(三)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恶性事件。
六、评选标准
(一)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标准。
1.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表(一式三份);
(2)绿地养护管理基础档案;
(3)单位绿化管理制度及本年度养护计划;
(4)绿地养护管理台账(上半年度)。
以上材料按要求加盖单位公章。
2.评选内容及评分细则(详见附件)。
3.评选标准。
园林式单位(小区):满足基本项要求,主评分项得分80分以上,提升项得分60分以上。
七、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瑞安市园林式单位(小区)”实行动态监管,采取“单位(小区)自查、创园办复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查。单位(小区)自查每2年开展一次,自查情况报创园办;创园办复查每3年开展一次,复查验收合格的保留原称号;复查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复查时间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确定,复查方法、标准同评选。
出现重大恶性占绿毁绿事件的,直接取消责任单位已获评称号,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八、奖惩措施
(一)获评名单经市政府审批公示后,授予“园林式单位(小区)”称号,举行授牌仪式,颁发匾牌和证书,并通过媒体将评选结果(获奖名单和摘牌单位名单)通报全市,园林式单位获奖单位可获奖励经费1万元,园林式小区可获奖励经费2万元,奖励经费从市政园林局创园经费中列支。
(二)园林式单位(小区)要列入本地本单位领导绩效考核的一项主要内容,作为晋级、晋职的重要条件之一。
附件:瑞安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内容与评分细则
附件
瑞安市园林式单位(小区)评选内容与评分细则
序号 | 评 选 内 容 | 分 值 | 评 分 细 则 |
1 | 管理机制 | 基本项 | |
1.1 |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养护队伍(可委托) | 基本项 | 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 |
1.2 | 认真贯彻绿化条例,无绿化违纪事件,按时完成绿化建设、改造任务 | 基本项 | 无违纪,任务完成情况良好。 |
1.3 | 积极组织义务植树活动 | 基本项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温州市 > 瑞安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ruianshi/20210529/11671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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