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防灾
减灾救灾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民政部关于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88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救〔2016〕2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社会力量参与的紧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等救灾工作及常态减灾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旱灾、暴雨洪涝、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是指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爱心企业、社会公众等。
第五条 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协调;鼓励支持,引导规范;效率优先,就近就便;自愿参与,自助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的具体实施工作,牵头建立社会力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综合协调平台,统筹协调政府部门、灾区、社会力量等各方面的资源,动员、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第二章 参与范围
第七条 社会力量在市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下,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有序参与紧急救援、过渡安置、恢复重建不同阶段工作以及常态减灾活动,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八条 在紧急救援阶段:突出救援效率,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注重发挥灾区当地社会力量的作用,协同开展受灾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转运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救灾物资接收发放、灾害现场清理、疫病防控、紧急救援人员后勤服务保障等工作。不提倡其他社会力量在紧急救援阶段自行进入灾区。
第九条 在过渡安置阶段:有序引导社会力量进入灾区,注重支持社会力量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好受灾群众安置、伤病员照料、特殊困难人员扶助、受灾群众心理抚慰、环境清理、卫生防疫等工作,扶助受灾群众恢复生产生活,帮助灾区逐步恢复正常秩序。
第十条 在恢复重建阶段:帮助社会力量及时了解灾区恢复重建需求,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重点是参与居民住房、学校、医院等民生重建项目,以及参与社区重建、生计恢复、心理康复等领域的恢复重建工作。
第十一条 在常态减灾期间: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日常减灾各项工作,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在人力、技术、资金、装备等方面优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物资储备规划、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总体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做好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参与政府委托的自然灾害风险评估、调查以及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图;参与或组织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协同开展形式多样的救灾应急演练等活动。
第三章 支持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