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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临时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临时建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6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临时建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建筑的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临时建筑建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临时建筑建设,必须经乡镇(街道)初审后,再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下列情形可申请建设临时建筑:

(一)因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公益事业发展或政府安置周转等需要的临时项目;

(二)房地产项目在本地块内建设的临时商品展示和销售服务用房;

(三)规划功能已调整的原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且近期规划不实施的;

(四)符合市“退二进三”相关政策的临时项目;

(五)其他确需办理临时工程的项目。

第五条  临时建筑工程应该严格控制规模,满足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临时建筑不得影响近期建设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

(二)单体临时建筑层数应控制在三层以下(含三层);

(三)临时建筑日照、间距、退界等应符合《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沿街建造的临时建筑,其沿街立面的造型、形式、色彩等必须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第六条  临时建筑工程审批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住建部门召集消防、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建设项目方案设计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纪要;

(二)经联合审查会议明确符合建设条件的,住建部门对项目进行批前公示,经公示10日且重大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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