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临时建筑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6月6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临时建筑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建筑的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的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临时建筑建设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进行临时建筑建设,必须经乡镇(街道)初审后,再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筑审批手续,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 下列情形可申请建设临时建筑:
(一)因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公益事业发展或政府安置周转等需要的临时项目;
(二)房地产项目在本地块内建设的临时商品展示和销售服务用房;
(三)规划功能已调整的原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且近期规划不实施的;
(四)符合市“退二进三”相关政策的临时项目;
(五)其他确需办理临时工程的项目。
第五条 临时建筑工程应该严格控制规模,满足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相关规范要求,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临时建筑不得影响近期建设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影响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和市容景观;
(二)单体临时建筑层数应控制在三层以下(含三层);
(三)临时建筑日照、间距、退界等应符合《瑞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沿街建造的临时建筑,其沿街立面的造型、形式、色彩等必须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第六条 临时建筑工程审批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住建部门召集消防、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建设项目方案设计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纪要;
(二)经联合审查会议明确符合建设条件的,住建部门对项目进行批前公示,经公示10日且重大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