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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认定暂行办法》已经2017年6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未登记房屋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房屋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未登记房屋是指未取得权属登记证明的房屋。  

 第四条  瑞安市征收集体土地涉及责令交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负责组织全市未登记房屋认定工作。  

第五条  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工作,应遵循依法合理、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征收实施单位可报认定小组认定为合法建筑:

  (一)位于旧城区内,《城市规划条例》实施(   年    1月    5日)前已建成的;

(二)位于旧城区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年    1月    1日)前已建成的。

(三)第(一)项、第(二)项所述房屋已擅自改建、拆建、扩建的,以房屋普查图册、基础地形图等记载的原建筑面积为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可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一)已取得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房屋,且建筑面积没有超出规划许可面积的。

(二)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证,并在年    4月    1日之前已建成的房屋。

(三)已经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建筑面积没有超出土地使用条件或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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