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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支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十条用地政策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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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支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十条用地政策》已经2017年3月22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8日


瑞安市支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

十条用地政策


为全面支持我市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加快实施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建设,破除土地要素瓶颈制约,切实加强用地服务保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委办发〔2016〕70号)、《浙江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 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支持推进全省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27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三改一拆”拆后土地利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落实项目用地空间

根据村镇建设规划、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区域统筹发展趋势,通过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局部修改和土地整治规划实施,落实基础设施、公建配套等民生项目用地空间。

二、保障项目用地指标

对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需新建教育、医疗、养老、污水处理、保障用房、停车场等重要项目,实施项目化管理,按项目实施时序要求和实际需求优先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急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而我市无法满足的,通过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预支用地指标的方式予以落实。农村村民建房,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灵活用好建设用地指标

2007年以来依法批准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已农转用的项目)至今尚未供地的,凡符合占用年度计划指标满2年且原地块可恢复耕种条件,由所属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盘活用地后,市政府可同意置换盘活批而未供指标,优先解决小城镇建设项目用地指标需求。

对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给予专项全额保障,产生的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土地收益优先用于小城镇建设。对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零星拆后土地,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的,可按第二次土地调查地类纳入土地整治,通过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聚零为整”进行综合利用;也可复垦为耕地,经验收后用于“占补平衡”。

四、强化闲置土地再利用

   按照“宜耕则耕、宜绿则绿、宜建则建”的原则,因地制宜再利用闲置土地。具体利用方案由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加强拆后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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