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31日
瑞安市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
实 施 意 见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及动态管理办法>并开展浙江省低收入农户认定及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农办〔2016〕82号)和《温州市委农办 温州市民政局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认定工作的通知》(温委农〔2017〕2号)精神,夯实新一轮我市扶贫开发工作基础,努力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经研究,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精准扶贫的工作要求,在巩固消除“4600”成效的基础上,认定新一轮低收入农户对象,因地制宜,精准施策,促进低收入农户持续稳定增收,努力补齐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短板,确保我市“十三五”期间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二、低收入农户认定对象
低收入农户:是指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其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农村居民中明显偏低、经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经济困难农户,包括“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和其他经济困难户。
(一)“4600”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是指根据该低收入农户目前经济收入情况,如无巩固帮扶措施,其年人均收入极易滑入4600元以下的农户(不包括低保、残保农户)。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超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一般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的家庭。
三、低收入农户认定方法
(一)总量确定。
按2016年度农村居民总人口的3%以下的比例确定低收入农户的总量。
(二)收入财产等事项认定。
低收入农户认定时的收入计算和财产认定方法,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5〕13号)。家庭收入是指农户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财产认定主要考虑存款、房产和生活用轿车。在此基础上,根据扶贫的特点,兼顾以下情况:
1.“十三五”期间,在认定农村低保、低保边缘对象及“ ”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但个人账户养老金应计入家庭收入。
2.因病、因灾、因突发性重大变故或因学造成生活、生产严重困难,实际生活水平已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收入认定标准的,当年度应予以列入“”低收入农户巩固扶持对象。
3.自住房屋或门面房出租,年租金应予以适当折算。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以商品房为唯一居住用房的不作为最低生活保障否决性条件。但非自住的商品房仍然作为否决性条件。
4.拥有集体农田承包权的,根据该农田耕作产出经济收入,或出租农田给他人耕种的租金收入来核算收入。拥有集体山林承包权的,根据该山林的年均产出经济收入(山林片伐的要将一次性收入平均到林木成材期的年限),或出租山林给他人经营的租金收入来核算收入,属于生态公益林的,按生态公益林的补偿标准来核算收入。
(三)认定程序。
1.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认定,按原认定程序办理(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