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强化残疾人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满足残疾人期盼,增进残疾人福祉。到2020年,建成比较完善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全面小康。
二、全面加强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确保应保尽保。对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并享受与低保家庭同等的和个人直接相关的专项社会救助政策。对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同时不再重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低保家庭残疾人初次就业、再就业的,3年内所获得的就业收入可不计入家庭收入。做好残疾人医疗救助工作,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对于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残疾人,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完善精神残疾人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的保障政策,落实社区管理,纳入救助“一卡通”,实行全额保障。
(二)加大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保障。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范围,逐步调整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限制条件,将脑瘫、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规定病种。继续将脑瘫、孤独症(自闭症)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列入残疾人大病医疗再保险支付范围;逐步将唐氏综合症、精神病列入残疾人大病医疗再保险支付范围。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范围,服务费个人承担部分由财政给予80%补助。
(三)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整合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残疾人生活、护理、康复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制度,并实行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适时适度扩大覆盖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劳动年龄阶段残疾人,按照我市低保标准的30%发放生活补贴。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生活不能自理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125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在机构集中托养的残疾人,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50%。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护理支出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3.残疾人康复补贴。整合相关政策,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补贴制度,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而产生的额外康复支出。加大康复救助力度,调整项目设置,扩大受益覆盖面。保障实施残疾人康复服务补贴项目,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肢体残疾儿童免费实施手术、配置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基本服务;对7—18周岁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基本养护服务。对残疾人自费配置人工耳蜗等辅助器具,给予适当补贴。
4.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落实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等各项扶持政策。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我市最低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补贴,实现残疾人病有所医的社会保障目标。对个体就业和自由择业的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困难的,在足额缴纳后,给予每人缴费额一定比例的补助。建立残疾人补充保险制度,对全市残疾人实施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救助。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给予一定的补助。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以上四类残疾人福利补贴。对既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及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儿童福利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以上四类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收入。
(四)保障和改善残疾人住房。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住房长效救助机制,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家庭予以优先安排,减免相关费用。
三、全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将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范围。除自工商登记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未达到安置比例要求的用人单位,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置比例的,应当优先招录(聘)残疾人。到2018年末,市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安排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市残联要安排1-2名残疾人干部或职工就业。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当设定或预留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每2年至少举办1次残疾人招聘会。公办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
(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全面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和辅助性就业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对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1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并对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无障碍设施改造给予补助。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每安置1人,每月给予机构一定标准的补助,并对场地(所)租赁、管理及护理人员、技能培训、康复器材(设备)配置、无障碍设施改造及综合责任保险和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给予补助。对盲人按摩机构等其他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可按安置残疾人人数,按当地最低缴费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保缴费补助。
(三)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全面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并对其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所需的场地(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日常维护等予以补助。推进残疾人电子商务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奖励。推动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增设残疾人创业孵化区,对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园(基地),可给予场地(所)租赁、无障碍设施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助。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其中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少于10%。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工资待遇可参照社区工作者工资标准执行,村(居、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岗位可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四)推进农村残疾人增收。把农村低收入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其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情况纳入新农村建设考核指标。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优先享受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小额信贷扶贫、异地搬迁等财政专项扶贫政策。落实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的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培训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相关政策。扶贫贷款贴息重点扶持符合残疾人特点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来料加工业、家庭手工艺制作、零售商业及各类服务业项目,贴息比率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90%给予补助。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扶贫示范基地、种养业大户等吸纳低收入残疾人就业,按其安置残疾人数予以奖励,可同时享受就业补助等其他政策。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五)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建立培训成效与补助资金挂钩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推动和健全残疾人技能培训基地建设。对残疾人自主参加职业培训,成绩合格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培训费补助。
四、加快推进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