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国有土地上保障性安居工程住宅安置补偿权益质押试行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
瑞安市国有土地上保障性安居工程
住宅安置补偿权益质押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国有土地上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实施,规范国有土地上保障性安居工程住宅安置补偿权益(以下简称住宅安置补偿权益)质押贷款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国家政策法规以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安置房办理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温政办〔2013〕41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住宅安置补偿权益质押办法(试行)的通知》(温政办〔2013〕19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安置补偿权益,是指本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对象所拥有的住宅安置补偿权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安置补偿权益质押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质权人)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以安置权益人(以下简称出质人)拥有的住宅安置补偿权益作为质押、专项用于解决其安置房回购资金需求的贷款。
质权人要求借款人提供质押贷款担保的,安置房业主单位(以下简称担保人)可以为借款人提供住宅安置补偿权益质押贷款阶段性担保,并由出质人(借款人)、质权人、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借款人可以为出质人本人或出质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借款人为出质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国有土地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安置房项目属于国家政策支持性住房,非商业性开发项目,不受商品房房贷政策限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支持政策,积极创新,改善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第六条 市住建局为国有土地上保障性安居工程住宅安置补偿权益质押的登记部门,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保障性安居工程住宅安置补偿权益质押登记、注销等工作。
第七条 住宅安置补偿权益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出质人产权调换协议书中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具体额度由质权人按照相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