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25日
瑞安市基础设施投资(含PPP)
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瑞安市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基金的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16〕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瑞安市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以下简称“市基金”)由市政府引导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三条 市基金初期规模为10亿元,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分期到位情况根据项目需求进行确定。
第四条 市基金采用承诺制出资,一次认缴,分期到位。市基金存续期:2017—2026年。确需延长存续期时,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基金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投决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投决会及其办公室职能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市财政局授权瑞安市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金融控股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组建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委托市金融控股公司下属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市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参与投资项目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进行基金专业化运作,定期向市金融控股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 投资原则、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 市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已纳入市级投资项目储备库、市级PPP项目库、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着力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对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的推动作用。
第八条 市基金主要投向瑞安市境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包括综合交通、市政公用、环境保护、社会事业、保障房、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等项目,重点支持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纳入市级项目库的PPP项目,以及建成投运后有一定现金流的项目,同时兼顾非收费道路、主干航道等重大公益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九条 市基金主要采取母子基金运作模式。
经市政府批准,市基金可对全市性非收费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实行直接投资。
第十条 市基金与市级平台或其他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市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设立规模的30%。
第十一条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由子基金的主发起人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市基金及子基金均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三条 市基金及子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督。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