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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5-29 瑞安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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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办法》已经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本实施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人。本实施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提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遵循“依法合规、自主自愿、风险可控”的原则,稳步推进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

第二章  评估与抵押

第四条 抵押评估方式可采取专业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地确定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

第五条 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登记,由抵押双方当事人按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经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由抵押权人领取保管。

第六条 农民住房财产权设立抵押的,需将宅基地使用权与住房所有权一并抵押。

第七条 点工程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征用拆迁范围确定后要及时将房屋拆除范围清单函告不动产登记机构,限制办理列入征拆计划房屋的贷款抵押手续。

第三章 贷款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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