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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已经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30日
瑞安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
风险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232个试点县(市、区)、天津市蓟县等59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分别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78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宅基地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所有人发放的、在约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贷款。
第二章 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