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6年11月9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瑞安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瑞安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瑞安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参照《温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温政令〔2014〕147号)、《温州市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温住建发〔2015〕144号)等规定,结合瑞安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申请对象
本细则适用于瑞安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实施。瑞安市市区包含安阳街道、玉海街道、锦湖街道、上望街道、东山街道(含北麂乡)、莘塍街道、飞云街道、仙降街道、南滨街道、云周街道、汀田街道、潘岱街道。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1)申请人;(2)配偶;(3)未婚子女(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离异、丧偶对象或单身且年满35周岁的申请人可作为一个独立家庭申请。
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民政部门出具的《瑞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瑞安市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市残联出具的《瑞安市残疾人贫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市总工会出具的《瑞安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上载明的人员也可作为申请家庭成员。
二、申请条件
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籍条件。
申请人应具有瑞安市市区户籍。
(二)住房条件。
申请家庭在本市区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
住房核定范围:
1.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优惠政策购、建的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属于其所有的部分);
2.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
3.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拆迁)待安置住房;
4.已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屋登记部门备案的期房;
5.其他可以认定的住房。
(三)收入和财产条件。
1.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
2.购有12万元(含)以上(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并结合车辆使用年限,每年按10%进行折旧,使用年限10年以上的按10年计算)或两辆(含)以上非营运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和普通二轮摩托车除外)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如实填写、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签署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情况查询授权书。
1.《瑞安市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原件一式一份。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住房状况证明的复印件:
(1)拥有私有房产的家庭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
(2)承租公房的家庭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3)原房屋已经征收(或拆迁)的家庭需提供《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4)已认购期房的家庭需提供已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
(5)承租市场房源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合同)》。
4.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瑞安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2)《瑞安市城乡居民低保边缘户救助证》;
(3)《农村五保供养证》;
(4)《瑞安市残疾人贫困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6)不具备上述证明材料之一或证明上载明人员与申请保障家庭成员不一致的,提供《申请家庭收入和资产情况表》。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
(2)已到法定婚龄但未婚的,需签署单身声明书;
(3)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同时签署单身声明书;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及签署单身声明书。
6.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家庭须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或证件: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其申请成员中须持有民政部门或服役部队颁发的优抚证件之一:《浙江省烈士遗属优待证》《浙江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优待证》《浙江省病故军人遗属优待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等;
(2)持有残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颁发的英雄模范证件;
(4)温州市级以上总工会颁发的市级劳动模范证书;
(5)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的见义勇为证明;
(6)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证明;
(7)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二)受理。
社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经确认无误的,应在复印件上注明“经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同时签署具体核对人姓名,当场予以受理并将原件退还申请人;申请材料提供不齐全的,向申请人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材料补齐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
(三)初审。
社区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成员情况的核对,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完成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完成对孤寡老人资格的确认等初审工作,且出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属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家庭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复审。
属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家庭并书面告知理由。
(五)审核
1.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移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转送民政部门。
2.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资料提交低收入家庭经济况核对平台进行核对,获取申请家庭的工商登记、车辆信息、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婚姻、殡葬等相关信息,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相关反馈信息,完成对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对,出具核对结果报告,并反馈给住房保障部门。
3.住房保障部门对户籍、住房、收入和财产条件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在住房保障部门及申请家庭所在地的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对经审核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告知申请人和所在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
4.申请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复核。复核通过的,在住房保障部门网站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部门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复核不通过的,由住房保障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实施保障
申请家庭被核准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后,按规定对其实施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保障:
(一)实物配租。
1.制定配租方案。
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房源和对象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配租方案,明确配租标准以及优先配租对象的具体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申请时间和配租对象等内容。
核准的保障面积为保障面积标准与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的差额。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人数×15平方米/人。核准的保障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实行租赁补贴保障。
2.实物配租顺序。
(1)实物配租按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低保标准2.5倍以内的家庭、其他保障家庭分4个类型,并依此顺序实施实物配租保障。
持有《瑞安市困难职工家庭特困证》或《瑞安市残疾人贫困证》的保障家庭视同低保边缘家庭实施保障。
(2)同类型家庭中,符合优先配租条件的,依申请优先安排。
(3)同等条件的保障家庭按保障获准时间确定保障顺序。
(4)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户数多于可供保障的房源数量时,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对象。未摇中的家庭实行租赁补贴保障。具体摇号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3.摸文定位。